中国行政律师网—北京行政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行政律师  著名行政律师
凯诺律师:用大户型为诱饵让居民搬迁,被发现后又采取非法暴力行为强制拆除,居民该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20-05-28点击率:403

  征收拆迁的初衷本来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情,但是却在实践中出现问题,要么补偿款不到位,要么存在强制迁拆等问题。为了让大家更好的了解这方面的知识,凯诺律师事务所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曾经办理过的胜诉案件。

  该征收案件的特点是:投资金额大、涉及居民多、社会影响广。

凯诺律师:用大户型为诱饵让居民搬迁,被发现后又采取非法暴力行为强制拆除,居民该如何维权?

  @项目总投资4个亿

  2010年3月1日由中石油集团公司投资,由某石化公司主持委托A市B区有关部门对辽化第二、三、四生活区进行旧房翻建改造,相关公布材料反映出,项目规划总投资4个亿,而中石油拨款达到3.9亿。

  @生活区涉及居民多

  此次旧房翻建工作目的是进行商业开发,建筑高档连体别墅。项目由于涉及到第二、三、四生活区,居民人数较多。为了让居民尽快搬出去,B区有关部门在进行民意调查时,用大户型房屋作为宣传噱头,称房屋面积类型为45、55、75、90、110平米,而在事后却告知为房屋户型为43、53、63平米。因为前后给出的条件不一致,韩先生等四区居民要求原址回迁并享受80-90平米房屋,但是B区有关部门以他们要求过高为由不予接受。

  同时,二、三区居民全部搬迁完毕后(其中有许多户被强制拆除),诸多居民也要求回迁到原二、三区位置。

  @非法暴力拆迁影响恶劣

  自2011年5月以来,A市B区有关部门和拆迁实施单位,在既无合法法律手续又无合法依据的前提下,以出动警力、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偷拆等方式将韩先生等人的合法房产非法暴力强制拆除,并动用黑恶势力暴力殴打韩先生等人。

  面对这一情势,韩先生没有退缩而是联系到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贾启华主任。韩先生提到A市B区第四生活区房屋是自己合法房产,是自己安身立命之所,也是他们维持生计的唯一来源,希望委托贾启华主任团队帮助他们进行维权。

  办案进度

  第一步:实地调查,了解案情

  贾启华主任团队律师们接案后星夜兼程,首先奔赴强制拆除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并走访周围居民了解实际情况,同时走访相关部门深入了解此次旧房改造的始末。

  经调查,韩先生等人的房屋确属合法房产,而B区有关部门的强制拆除行为也是既定事实,其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也大大降低了行政部门在群众内心的良好形象。

  第二步:草拟诉状,决胜法庭

  针对B区有关部门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贾启华主任团队起草诉状,要求确认其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在法律公正的审判下,B区有关部门的强制拆除行为最终被确认违法。

  但令贾启华主任没有想到的是,在生效的法院判决面前,B区有关部门依旧一意孤行,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为此,贾主任指导韩先生等人向A市监察局邮寄了追究B区相关负责人责任的请求书。请求书送达到没过多久,有关的负责人就联系到韩先生等人,提出协调的请求。最终,在贾启华主任的陪同下,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韩先生等人最终获得了满意的补偿。

  【律师说法】

  本案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理由如下:

  第一、韩先生等人房屋具有产权证,受法律保护,相关部门强拆行为依法应确认违法。韩先生等人房屋具有私有房屋所有权证,依照《物权法》,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韩先生等人对房产拥有合法产权,在没有进行撤销登记前,韩先生等人的房屋受法律保护。

  第二、相关部门强制拆除韩先生等人房屋行为程序违法,依法应确认违法。

  首先,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由此可见,实施强制拆除需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方可进行。

  其次,《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本案中,相关部门采用画大饼的手段让居民搬迁本身方式不对。在被居民识破后,其又采用非法暴力的手段进行拆迁,不管是从事实和程序都是违法行为。同时,近些年国家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其中非法暴力拆迁就是其中一项,对于殴打韩先生等人的行为,轻者对于参与人员进行行政处罚,重者可能面临刑事犯罪。

  【律师提示

  这些年,暴力拆迁已经成为了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因素。在遇到强制拆除时,被征收人切忌同征收部门硬碰硬,要先保护好自身安全,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从而有力保障自己权益,实现“和谐征收”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