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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签署8年未履行 福建村民把官司打到了最高法
发布日期:2019-06-24点击率:864

  2011年,为配合当地的拆迁工作,秀屿村村民游玉喜与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政府签订拆迁协议,将自家10层高的自建房拆除。8年后,因拆迁协议至今未能履行,游玉喜和秀屿区政府在最高人民法院打起了官司。

  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就此案召开了听证会。

  “拆迁协议已经签署8年时间,但秀屿区政府始终不履行。希望最高法的介入,能终结这场无休止的官司。”游玉喜对上游新闻记者说。

  对此,秀屿区政府的工作人员以不了解情况为由拒绝了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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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行政再审案件。受访者供图

  10层自建房拆迁曾惊动国务院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秀屿村位于湄洲湾北岸,与著名的秀屿港仅相隔2公里。因其独特的地理、区位优势,秀屿村在当地颇有名气。

  2009年,秀屿区政府为发展当地经济,在湄洲湾港北岸设立了秀屿区临港工业园区。据官方资料显示,秀屿区临港工业园区,是一个以湄洲湾为依托,重点发展能源、石化钢铁、装备制造、港口物流等产业的专业园区,计划总投资850亿元。

  同年,秀屿村整体搬迁工作被列入到秀屿区政府当年的重要工作中。据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莆国土资[2010]64号)《关于上报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工业储备地项目征地拆迁补充安置方案》显示,为完成拆迁工作,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和秀屿区政府制定了相应的拆迁补偿方案,且时任区委书记、区长、副区长、区纪委、区政法委、区公安、区法院、区检察院及区各部门领导还组成了秀屿区整体搬迁领导小组,主持拆迁工作。

  上游新闻记者梳理相关信息发现,当时拆迁工作并不顺利,不少村民通过政府信箱、贴吧等形式向福建省等有关部门反映拆迁补偿不合理问题。

  游玉喜表示,建在自家400平方米宅基地上的房屋共10层,房屋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是兄弟4人在外打拼多年的心血,父母两层,兄弟4家各两层。“房子可以抗8级地震,而且装修也是费了心思的。”游玉喜说。

  据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发布的(2016)闽09行初191号行政判决书显示,拆迁初期,因对秀屿村整体搬迁补偿方案不服,且由于2009年9月,秀屿村便由莆田市人民政府启动整体搬迁工程,但直到2010年3月1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才批准征收,而批准征收的事由为“工业储备用地项目”,不符合法律程序。游玉喜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征地批准文件。同时向国务院申请行政裁决,为此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负责人专门到莆田市秀屿区组织了行政裁决案件听证会。

  尽管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最终维持了福建省政府的征地决定,但也要求当地政府要积极解决被征地农民补偿标准不合理的问题。最终促成了游玉喜与秀屿区政府《拆迁协议》的签订。

  游玉喜说:“我家房屋拆迁后,村里人才跟着拆迁。我们也算帮政府完成了拆迁工作。”

  村民游春兰向上游新闻记者介绍,游玉喜家的房子是村里最大的,当时村里人大部分不愿意拆,都在观望游玉喜家什么时候拆。直到游玉喜家签订了拆迁协议后,村里人才陆续同意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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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玉喜家的10层自建楼房。受访者供图

  《拆迁协议》没履行村民状告区政府

  据秀屿区政府与游玉喜于2011年10月17日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协议》补充《协议书》显示,经游玉喜申请,拟利用东庄镇营边村秀屿区交通运输站的闲置站房作为游玉喜医疗研发中心。秀屿区政府将该闲置房及土地通过公开方式予以出让。游玉喜必须参加该宗地出让活动,并通过竞标方式取得该宗土地。土地面积为4000平方米,每亩出让价格为70万元。同时,还约定由秀屿区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在3个月内完成办理该宗土地出让手续。若其中一方没有履行条款,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协议加盖了公章,是时任副区长、秀屿区整体搬迁领导小组副组长邱财金代表区委区政府承诺的。实际上70万元每亩在2011年时是高出市场价格的。签订协议的第二天,我们就将自家房屋腾空,交给了拆迁办拆除。”游玉喜说。

  游玉喜表示,2011年12月20日,秀屿区交通局将交通运输管理站的闲置房交由游玉喜使用,双方在《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约定“因秀屿村整体搬迁,至政府实施站房拍卖前,将该厂房提供给游玉喜住宿及日常使用,每月租金三千元。但近8年时间过去了,秀屿区委区政府对于将交通运输管理站闲置房及其土地出让给游玉喜的协议一拖再拖,迄今没有履行。

  2016年,游玉喜提起行政诉讼,将秀屿区人民政府告上法庭。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秀屿区政府应当履行协议。秀屿区政府上诉后,福建省高院驳回了游玉喜的诉讼请求。2018年11月,游玉喜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再审。

  而就在游玉喜等待最高院行政再审案件开庭期间,2019年1月4日,秀屿区交通局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游玉喜承担租赁费及利息25万余元,并请求判令游玉喜立即腾空房屋并搬离。

  最高法:将通过“府院联动”化解行政争议

  上游新闻记者梳理游玉喜与秀屿区政府两次诉讼判决书内容发现,一审中,此案的争议点主要在与游玉喜起诉是否符合起诉条件,以及游玉喜要求秀屿区政府履行行政协议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秀屿区政府辩称《协议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要求一审法院依法驳回游玉喜的起诉。并表示《协议书》仅是意向协议,而且该协议的履行条件尚未成熟,不存在履行的问题。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协议书》系秀屿区政府为拆迁工作的顺利而签订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符合行政协议的特征,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游玉喜作为本案行政协议的当事人,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最终判定,秀屿区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履行与游玉喜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内容。

  因不服判决,秀屿区政府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秀屿区政府提出游玉喜诉秀屿区政府履行协议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游玉喜的诉讼请求。

  2018年6月5日,福建省高院在未开庭审理的情况下,下达了(2018)闽行终739号行政判定书,以游玉喜早已超出了法定3年的诉讼时效期限为由,支持了秀屿区政府关于诉讼时效超期的上诉和抗辩理由。最终撤销了原判决,驳回了游玉喜的诉讼请求。

  游玉喜的代理律师朱孝顶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福建高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适用法律确属错误。因拆迁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中规定了“起诉期限”制度,因此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游玉喜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即便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因游玉喜一直在主张权利,而秀屿区政府也一直口头承诺“尽快解决”,诉讼时效也应重新计算。”

  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针对此案召开了听证会,游玉喜及秀屿区政府拆迁办工作人员和双方代理律师参加了听证会。

  朱孝顶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听证会上,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的法官认为,秀屿区政府应该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并希望双方能通过调解处理此事,“最高院法官表示办案合议庭法官将到莆田实地调查,力促通过‘府院联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同时参加庭审后的秀屿区政府拆迁办工作人员及代理律师也表示将回去向有关领导汇报听证情况,研究如何解决此争议。”朱孝顶说。

  当日,上游新闻记者联系到了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其工作人员以不了解情况为由拒绝了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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