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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是我们每个人生存的根本,但是随着国家的发展,涉及到拆迁的房屋是越来越多。我们都知道,征地拆迁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严格来说要根据法律规定的来实施。但是拆迁方为快速的达到拆迁的目的以及低成本征收,常常无视法律法规。
而当下的征地拆迁,拆迁方的违法行为实在是不少,因此,大家在心中一定要有一杆称来衡量拆迁方的行为是否合法,自己的补偿是否合理。下面凯诺拆迁律师就为大家介绍几种征地拆迁中常见的违法行为。
一、被征收房屋未经评估,补偿标准低于周边市场价违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应当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也就是说,房屋价值必须要由评估机构来评估,房子未经评估,而由房屋征收主体部门直接确定补偿标准的话,是违法的。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剥夺了被征收人申请复核评估、专家鉴定的权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作出征收决定或是补偿决定时会被撤销。
而对于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也就是说,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不能低于周边市场价,一旦发现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将会被依法撤销。
二、征收方私自决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规定。
被拆迁人对原评估经申请复核仍存在异议时,可以从具有相应资质并已公示过的评估机构中自行选择,依据相同标准重新评估。
实践中拆迁人却单方选取评估机构,未征求被拆迁人的任何意见,更未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因此凯诺律师认为,违反法定程序,征收补偿决定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认定错误的,该补偿决定应予撤销。
三、征收方私自决定对被征收人补偿的方式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也就是说,当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补偿协议达不成一致时,征收方私自决定补偿方式,给予被征收人补偿,那么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被征收人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违法建筑的拆除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违法
对于违法建筑的拆除,我国法律也有着严格的规定。即便是违法建筑也不能是想拆就拆,说拆就拆。在相关部门作出强制拆除前,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过催告,当事人依旧没有履行相关行政决定,也没有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相关部门才可以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
在征地拆迁中,拆迁方的违法行为有很多种情形,在这里很难为大家一一的列举出来。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遇到房屋征收时,一定要警惕,切忌粗心大意。如果遇到自己不懂的或是自己没办法解决的事情,要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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