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个月喜获满意拆迁补偿,山东当...
- 凯诺兰州拆迁纠纷胜诉案例:镇政...
- 全国首个城中村改造立法了,老百...
- 【收案公告】凯诺拆迁律师介入海...
-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在广东云浮...
- 【收案公告】凯诺征拆律师团队介...
- 【收案公告】凯诺行政律师团队介...
- 凯诺拆迁律师团队近期办案行程
- 凯诺律师团队近一周办案行程
-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介入海南某...
电话:400-678-5000
QQ :1654176209
邮编:100071
E-mail:bjcls@163.com
国家为大力的推进城镇化建设,努力的建设新农村,很多贫困地区或是城市老旧区域都面临着大范围的拆迁,不过不可否认的是,在征地拆迁中因补偿问题、拆迁程序问题引发的恶性事件不断。对此国家为了能切实的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国家出了很多的相关政策,也出了很多的法律规定,但在实践过程中依旧有人违背法律法规进行拆迁。
不过,从去年开始,凡是涉及到的征地拆迁工作的,必须都要以被征收人的利益为首,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先建后拆的原则,确保与被征收人达成一致之后再进行拆迁工作。对此如果遇到以下这些违法行为,被征收人可直接向上一级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一、无公告就进行拆迁
相关法律规定,在确定了被征收土地以后,相关部门要先向被征收人出具公告,《土地管理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3条规定: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5条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如果相关部门没有公示这些内容,那么被征收人可主要求拆迁方公开,如果拆迁方不出具的话,那就是违法行为,被征收人可直接举报或投诉。
二、先拆迁后补偿
现在很多地方为了尽快完成拆迁项目,通常都会以投机取巧的方法让被征收人签字搬迁,如口头承诺被征收人所提的要求等。对此被拆迁人应该要明白,拆迁涉及到自身的利益,如果签应他们那就陷入了万劫不复的境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明确规定,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规定:“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征地拆迁的,要带头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补偿标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建立征地补偿标准的更新机制,适时更新征地补偿标准,把握好调整幅度和周期。”
对此,在觉得拆迁补偿不合理时,一定不要被征收方的甜言蜜语给欺骗了。同时,在遇到拆迁补偿不满意时可拒绝签字,当征收方违背“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时,被征收人可积极的向上一级部门举报投诉,然后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相关部门违法强拆
违法强拆在实践当中非常的常见,拆迁方为了达到拆迁的目的,通常都会在没有与被拆迁人就补偿一事达成一致时会采取强拆手段或是断水、断电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利益。对此遇到这种情况时,被征收人不仅要及时的取证、报警之外,也要积极的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遇这种情况,切忌与拆迁方发生正面冲突,尽量的保持冷静,保护好自身安全及家人安全之后,将强拆前后的房屋进行一一的拍照留证,同时如果能对强拆现场进行录像的话,也要极力的录像,这样对日后维权效果会更好。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迁资讯,快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我们的官方微信平台吧!当您遇到拆迁问题时求助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我们会用我们的专业技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凯诺拆迁律师维权热线:400-678-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