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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你可以申请专家鉴定!
发布日期:2018-10-29点击率:683

  被征收人对房屋估价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1.专家鉴定的申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申请专家鉴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1)前提条件——对复核结果有异议。

  (2)时间限制——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2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2.专家鉴定的内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3.专家鉴定的结果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4.对专家鉴定结果不服的处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2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因此,对专家鉴定结果不服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典型案例】

  邢某去世后留下一套住宅由其妻、子、女共有。后该住宅被列入拆迁范围。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受托对该住宅进行了评估,估价结果为158 万元,折合10934. 26元/平方米。被拆迁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向某估价公司提出复估要求,某估价公司复函坚持评估结果。被拆迁人对此很不满意,经交涉仍无结果,遂正式向A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专家委员会正式受理了鉴定申请,并发出受理通知单。同时,专家委员会向某估价公司发出估价鉴定单,向5位资深估价师发出鉴定工作邀请函。之后,该宗住宅拆迁评估鉴定专家组第一次会议召集7位专家(包括专家委员会正、副主任)参加了会议。会议通报了该宗案例的背景,专家们仔细查阅了评估报告、技术报告和申请鉴定报告。会后,全体专家组成员到委托鉴定对象现场进行了查勘。最后得出了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并获得双方当事人的认可。

  【专家评析】

  本案中的申请人对于估价机构的估价不服,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估,在复估结果维持原来估价结果的情况下又申请专家鉴定,专家鉴定的结果最终为双方当事人所认可。本案中申请人的做法值得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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