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个月喜获满意拆迁补偿,山东当...
- 凯诺兰州拆迁纠纷胜诉案例:镇政...
- 全国首个城中村改造立法了,老百...
- 【收案公告】凯诺拆迁律师介入海...
-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在广东云浮...
- 【收案公告】凯诺征拆律师团队介...
- 【收案公告】凯诺行政律师团队介...
- 凯诺拆迁律师团队近期办案行程
- 凯诺律师团队近一周办案行程
-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介入海南某...
电话:400-678-5000
QQ :1654176209
邮编:100071
E-mail:bjcls@163.com
随着国家的发展,不少老百姓被牵连到征地拆迁当中,同时,也会涉及到老百姓的利益。但在征地拆迁当中,由于老百姓懂得的较少,使得拆迁方狡猾的心理出现,最终,导致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受到危害。
但在征收集体土地时,不能凭借村委会或者镇政府这些基层单位的意志,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两审批”,即“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收审批”,其次,还有重要的三个“公告程序”,进行征地。那么,这三个“公告程序”是什么呢?
批前公告
批前公告在实务中的叫法以预征地公告、拟征地公告、征地告知等几种较为常见。 所谓批前公告,是向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申请土地征收审批之前,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将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告知文件应在被征地村民委员会办公地点或村组内显著位置张贴。一般认为,村组内显著位置主要指村务公开栏,也包括人们常去的公共场合,如集市、超市、银行、菜市场等。
而告知的方式,除了传统的张贴,还应当包括国土资源局官方网站公示、当地电视台公示、村内广播宣传等多元方式,以让每一被征地农户都知道征地方案为目的。
此外,批前公告的告知文件中应当明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批前公告发布以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不得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否则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在发布拟征地公告时,征地尚未审批,征收也还未开始,这算是一项前置程序。批前公告的重要程序价值即让被征地农民事前了解征地事宜,进而对是否同意土地征收发表意见。对于被征收人来说,要做的就是整理好自己的权属证书,如果丢失应尽快补偿,其次还要多多了解一些相关的基本程序,同时也要学习一下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批后公告
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公告如下征地批准事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批后公告的公告方式、张贴公告的地点等要求与批前公告一致。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它权利人应当在批后公告发布后在公告要求的时间内持土地、房屋等权属证明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批后公告发布后,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45日内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指村委会)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组内予以公告,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指村委会)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指村委会)和农民的意见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修改完善,再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进而在征地过程中执行批准后的补偿安置方案。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迁资讯,快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我们的官方微信平台吧!当您遇到拆迁问题时求助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我们会用我们的专业技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凯诺拆迁律师维权热线:010-53359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