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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镇化不断的加快,农村土地被征收的范围也相继越来越大,但由此产生的问题也就越来越多,生活中,不管是土地的权属还是征地补偿一直以来都是难以被攻克的一个问题。在农村,与“外嫁女”有关的户籍和土地承包权纠纷屡见不鲜。比如,出嫁女权益保护问题或是再外嫁女权益保护问题。
我们都知道,出嫁女”是出嫁给本村之外的男性,但其户口仍在本村的女性村民。由于传统思想,许多人仍然本着“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思想,认为女性一旦嫁出去,那么,就不在是本地村民,也就不能在享受所在村的各项待遇,但是他们往往忽略了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如果她们的户口仍在本村,那么嫁的再远,也都享有本村原本属于他们的福利。于是,如果遇到征地拆迁,那么“出嫁女”的权益便成为了这场征地拆迁中最大的“牺牲品”。
对于女性权益,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等,但依旧有不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顶风作案”,制作出不合理的补偿方案,给“出嫁女”少分甚至不分。所以说,对于村规民约中侵害妇女权益的部分,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那么,对于“再外嫁女”是否享有土地补偿款呢?接下来就以案来讲解一下!
1991年,蒋某(女)与顺利村1组村民马某(男)结婚,同年将其户籍迁入顺利村1组,自此户籍和土地承包地均在该小组,土地承包期限至2028年12月止。
2006年4月,蒋某与马某协议离婚,其户籍未迁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未交回。
2010年,蒋某与丰义村2组村民周某(男)再婚,但未将户籍迁入丰义村2组。
蒋某从甲村嫁到乙村,后又嫁到丙村,对于乙村来说,她是“再外嫁女”。值得注意的是,蒋某的户籍迁入了乙村即本案中的顺利村1组后没有改变。
2017年1月,顺利村1组的部分土地被气象站依法征收,该村获得了相应的征地补偿款。
2017年8月,顺利村1组就气象站征地补偿款召开社员大会,以村规民约的形式决定不将蒋某作为分配对象,原因是蒋某离婚后又再婚,已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拒绝分配。
为此,蒋某诉请人民法院判决顺利村1组给付应得的土地补偿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再外嫁女”蒋某是否有权请求分配顺利村1组的土地补偿费。
第一种意见认为,蒋某没有资格请求土地补偿费分配。
【理由】蒋某已不是顺利村1组的成员,虽蒋某以前具有顺利村1组的户籍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但随着她与马某离婚,再与丰义村的周某结婚,此时已不具有顺利村1组的成员资格,并且社员大会以村规民约的形式决定不予分配,因此,蒋某没有资格请求土地补偿费分配。
第二种意见认为,蒋某有资格参与土地补偿费分配。
【理由】虽然蒋某与马某离婚,而后改嫁他村的周某,但蒋某的户籍仍在顺利村1组,也有独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蒋某有权请求分配土地补偿款。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释》第二十二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法理上而言,集体成员资格属于一种民事身份权,其不仅与自身财产利益密切相关,而且直接决定该成员是否有资格参与分配集体经济利益。在司法实务中,各地人民法院越来越多地采用综合性标准,强调依据户籍、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生活保障等因素认定集体成员资格。
当然,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有必要采用“概括+列举式”确立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规则,特别针对回乡退养人员,再外嫁女,“入赘”婿,外出学习、服兵役、服刑人员等特殊群体资格的认定。
农民集体成员享有土地补偿费分配自治权,该权利源于物权法第五十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释》第二十四条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即可以通过集体成员民主决定的方式分配土地补偿费。
在本案中,法院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尊重农民集体成员的土地补偿款分配决议,对具体土地补偿数额分配情况进行调解和协商。此外,为防止农民集体分配自治权的异化,应以司法权适当干预分配自治权,避免侵害少数群体的正当利益。
正当法律程序实质内涵为“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答辩,对任何财产和身份的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夺其继承权和生命”。从内涵的表述可知,其包含三项核心要素,即正确适用法律、充分听取意见与说明裁判理由。
在本案中,主审法官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就蒋某为何具有集体成员资格予以解释和说理,并依据物权法第五十九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释》第二十四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蒋某有权分配顺利村1组的土地补偿费。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北京凯诺行政拆迁律师在此提醒:当对征地拆迁补偿不满意时,不能聚众闹事,应该理性地与政府协商,或者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北京凯诺征地拆迁律师团的专业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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