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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标准
发布日期:2025-07-15点击率:126

  浦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标准

  为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鼓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积极性,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一)住宅房屋

  1.搬家费

  被征收房屋合法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含100平方米),搬家费按每户2000元补偿;超出1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4元增加搬家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搬家费按1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搬家费按2次计算。

  2.固定设施移机费

  (1)固定电话128元/户,宽带128元/户,有线电视120元/户。

  (2)空调挂机200元/台,空调柜机320元/台,壁挂电视200元/台。

  (3)燃气、电热水器、空气能热水器200元/台,太阳能热水器1000元/台。

  (4)住宅管道燃气一次性补偿:垂直式楼房3500元/户、平面式套房1500元/户。

  (5)其他固定设施移机费由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移机费按1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管道燃气、太阳能热水器移机费按1次计算外其他按2次计算。中央空调、光伏设施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按1次计算。

  3.临时安置费

  县城建成区、建制镇和中心镇建成区范围内,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算,每月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

  县城建成区、建制镇和中心镇建成区范围外,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每月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按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按实际过渡月数增加6个月计算,实际过渡月数从腾空之月起计算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月止。

  因房屋征收部门原因,未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逾期期间按双倍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二)非住宅房屋

  1.一次性搬迁费

  按非住宅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计算,特殊设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一次性临时安置费

  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0.4%计算。

  三、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与正常生产经营相关纳税凭证。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材料,由双方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

  四、各类补助、奖励

  (一)货币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区位等因素,可给予货币补助(具体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规定期限内未签约或未搬迁腾空的,不予补助。

  (二)产权调换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高层公寓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区位等因素,产权调换房屋可给予优惠结算补助(具体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规定期限内未签约或未搬迁腾空的,不予补助。

  (三)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不同签约阶段,可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最高3%的签约奖励。规定期限内未签约的,不予奖励。

  (四)腾空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被征收房屋的,按照不同腾空阶段,可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最高2%的腾空奖励。规定期限内未签约或未搬迁腾空的,不予奖励。

  五、附则

  本标准自2023年3月16日起施行。

  来源:浦江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