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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县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发布日期:2025-02-05点击率:26

  三台县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三台县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台县行政辖区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拆迁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等国家、省项目建设用地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指县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并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被征地、被拆迁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补偿安置的行为。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被拆迁人依法服从征地的需要,积极支持土地征收,不得无理阻挠。

  第四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全面统筹,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承担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县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共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二章征地拆迁补偿

  

  第五条??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批准的三台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农用地的0.5倍计算。

  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20%,安置补助费占80%。

  第六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土地补偿费收支状况应当在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即时公布。

  第七条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批准的三台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补偿费用由征地乡镇人民政府直接支付给所有权人。

  第八条因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以外项目,应参照标准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被拆迁人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等方式确定,并按程序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企业拆迁的搬迁损失、停业损失、水、电、气设施迁改费用等,原则上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5%补偿。

  第九条被拆迁人(不含企业)提前签约的,按待拆迁房屋确认面积,以10元/㎡/天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20天签约奖励。

  被拆迁人(不含企业)在拆迁协议规定时间内完成拆迁搬迁并清场的,按地面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总额的5%给予拆迁搬迁奖励。

  被拆迁人有水、电、气单独户头的,表后部分(不含表)室内管(线)据实补偿。

  第十条下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一)未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及其地上非法修建或乱搭乱建的建(构)筑物;

  (二)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插)、抢种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其他按法律法规不予补偿的。

  

  第三章人员安置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征收的,人员安置对象的人数原则上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土地面积计算。

  第十二条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予以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程序按照《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执行。

  第十三条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下列人员,依法予以安置:

  (一)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二)现役义务兵和军士;

  (三)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

  (四)正在服刑人员;

  (五)依法婚迁、生育和合法收养人员。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确定应当安置的其他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一)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因死亡注销户口或因婚嫁等原因已将户口迁出的人员;

  (二)因征地享受过货币安置、招工安置及被征地社会保障安置的人员;

  (三)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确定不应当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被征地应安置人员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

  (一)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应安置人员,按征地政策纳入社保安置。其养老保险补偿费核定年限不足15年的,需按1800元/人?年标准发放不足年限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二)未满16周岁被征地应安置人员按27000元/人标准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三)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和安置补助费全额用于上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发放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等社会保障安置,不足部分列入征地成本。土地补偿费的20%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和生活。

  第十六条被征地应安置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安置基本程序。

  (一)由县自然资源局确定应安置人数;

  (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讨论人员安置指标分配方案、安置人员名单;

  1.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确定人员安置指标分配方案,被安置人员应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代表讨论同意,并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七天。公示期满,群众无异议后方可将分配方案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2.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依据已公示备案的人员安置指标分配方案,组织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代表讨论确定安置人员名单,并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七天。公示期满,群众无异议后方可将人员名单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四)县人社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员安置名单,制定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方案,核定所需费用,县财政局根据县人社局核定的费用拨付资金。

  

  第四章住房安置

  

  第十七条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以家庭为单位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权利的人员为住房安置人员。

  拟住房安置人员名单须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

  第十八条被征地农民住房安置主要采取货币化、统规统建、统规联建、统规自建四种方式。

  (一)县城区所在北坝镇、潼川镇原则上实行货币化为主,兼顾统规统建、统规联建安置。

  (二)县城管控区域内乐安镇、灵兴镇、新德镇原则上实行统规联建为主,兼顾货币化安置。

  (三)芦溪镇重点乡镇原则上实行货币化为主,兼顾统规统建、统规联建安置。

  (四)其他乡镇原则上实行统规自建为主,兼顾统规联建安置。

  第十九条 货币化安置。

  选择货币化住房安置的被拆迁人员,不再进行统规统建和统规联建等住房安置,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县城区所在北坝镇、潼川镇(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每人按基本住房建筑面积30平方米给予15.84万元货币补助。原旧房屋面积应扣除基本住房建筑面积30平方米后剩余部分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予以补偿。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房屋,且长期居住于此的被拆迁户,每户按1人进行住房货币化安置。

  (二)芦溪镇重点乡镇(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每人按基本住房建筑面积30平方米给予14.85万元货币补助。原旧房屋面积应扣除基本住房建筑面积30平方米后剩余部分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予以补偿。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房屋,且长期居住于此的被拆迁户,每户按1人进行住房货币化安置。

  (三)其他乡镇(含北坝镇、潼川镇、芦溪镇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区域),每户房屋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计算补偿,宅基地按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标准计算补偿,另按补偿费用总额的8%给予住房货币安置补助。

  第二十条 统规统建安置。

  统规统建安置即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方式修建安置住房,在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统一办理产权证书的原则下,按以下办法提供给住房安置人员。

  (一)县城区所在北坝镇、潼川镇(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每人按照基本住房面积30平方米,上浮60%即48平方米进行统规统建安置;芦溪镇重点乡镇(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每人按照基本住房面积30平方米,上浮50%即45平方米进行统规统建安置。原旧房屋面积应扣除应安置面积后剩余部分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予以补偿。

  (二)统建安置房维修基金、办证税费按应安置面积核算并列入征收土地成本,超面积部分由被拆迁人自行缴纳。统建安置房配建的市政服务设施用房按相关规定进行移交、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统规联建安置。

  统规联建按不低于5户集中安置(含5户),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便于管理”的原则,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安置点选址,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三通一平”和基础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以被拆迁房屋安置人口计,按每人12000元的标准给予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基础设施补助。不足部分由被拆迁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统规自建安置。

  统规自建分散安置。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安置点选址,由被拆迁人采取自主建设方式实施“三通一平”和基础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以被拆迁房屋安置人口计,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基础设施补助,不足部分由被拆迁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搬家费和过渡费补助。

  (一)按照400元/人向被拆迁人发放搬家费补助。

  (二)实行统规统建安置的,从拆迁倒房之日起12个月以内的,按12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过渡费。因政府原因导致过渡期超过12个月的,从第13个月起每半年增加20元/月人,最高不超过300元/月人补助,交房后再给予3个月过渡费。统规联建、统规自建、货币化安置的从拆迁倒房之日起发放9个月过渡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项目情况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实施方案,报县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出台后,若国家、省出台新的政策、法规、标准,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来源:三台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