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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昌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24-07-08点击率:60

  繁昌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我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作如下规定: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征收,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法定职权内核发的证照给予补偿。无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确认后可给予补偿:

  县城规划南区范围内:(1)1999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住宅房屋(以航拍图为准,没有航拍图的,以现场调查公示为准);(2)2000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5日期间建造的住宅房屋,且系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按照人均35平方米给予补偿安置(以航拍图为准,没有航拍图的,以2007年大拆违公示资料为准)。

  县城规划南区范围外:(1)2007年8月14日之前建造的房屋(以2007年大拆违公示资料或现场调查公示为准);(2)2007年8月15日至房屋征收调查摸底启动之日期间建造的房屋,原则上不予补偿,系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补偿安置不得超过人均35平方米。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人均标准补偿安置面积35平方米;被征收人按本规定补偿安置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一)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下列规定计算补偿金额。

  1.有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及县、镇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设的小区和村民规划点,以及县城规划南区范围内1999年12月31日前、县城规划南区范围外2007年8月14日前建造的无有效证照住宅房屋,依据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中的重置价格(以下简称重置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计算补偿金额。

  2.县城规划南区范围内 2000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5日期间建造、县城规划南区范围外2007年8月15日至房屋征收调查摸底启动之日期间建造,且系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人均35平方米以内(应分别与1999年12月31日前、2007年8月14日前建造的住房合并计算)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偿。

  3.被征收人享有人均10平方米住房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区位价格计算补偿金额。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每户补助20000元。一本户口两代以上同堂且家庭成员中有若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可分别享受补助。

  (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统筹安置,安置面积按家庭人口结合人均标准安置面积及优惠政策确定。

  1.被征收房屋按人均标准安置面积35平方米安置。标准安置面积与被征收房屋(混合、砖木结构)同等面积部分,实行“征一还一”,并依据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中的基准价格(以下简称基准价格)计算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之间结构、成新等差价。其中对房屋结构和成新较低的房屋,在人均标准安置面积以内的部分,结构和成新差价合计最高限额按300元/㎡计算。

  (1)结构差价。不同结构房屋之间按重置价格计算差价。安置到总层数8层以上的高层房屋,结构差价按25%计算;安置到7层以下的多层房屋,结构差价按50%计算。

  (2)成新差价。按照县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中的成新系数结算成新差价。

  (3)区位差价。不同区位安置,按照县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中的区位价格计算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之间区位差价。

  (4)楼层差价。被征收房屋不计楼层差价,安置房楼层差价由征收人确定。

  (5)多层及多层以下的被征收房屋安置到总层数8层至11层的高层房屋,按“征一还一”面积的2%增加安置面积;安置到总层数12至18层的高层房屋,按“征一还一”面积的4%增加安置面积;安置到总层数19层及以上高层房屋,按“征一还一”面积的6%增加安置面积。

  2.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标准安置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基准价格的60%购买;被征收人符合低保条件且无力购买的,可实行共有产权,租售并举。

  3.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人均标准安置面积的,可按下列方式合并增加住房面积,但累计安置面积(不含不可分割原因购买的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

  (1)按不超过人均10平方米增加计算安置面积;

  (2)按本规定可增加的人口计算安置面积。

  4.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货币补偿方式中规定的标准实行货币补偿。

  5.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可每户优惠申购20平方米安置房,按安置房基准价格的60%购买。一本户口两代以上同堂且家庭成员中有若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可分别享受优惠购买20平方米安置房。

  6.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不可分割的部分,原则上不得超出应安置面积(即人均标准安置面积+申购住房面积+可增加安置面积)10平方米,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基准价格购买;超过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安置房基准价格增加20%购买。

  7.被征收户符合低保条件,按“征一还一”产权调换后面积达不到50平方米的,可实行货币补偿,优先安排进公租房。

  8.安置房产权。实行产权调换取得的安置房,房屋所有权证上应注明“农村居民征收安置房”字样。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上市交易的,被征收人应当缴纳土地收益金及相关规费,其办法另行规定。

  (三)计算建设用地征收补偿时,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人均35平方米的,扣除人均标准安置面积部分后,给予土地补偿;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人均35平方米的,扣除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后,给予土地补偿。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从事办公、生产、仓储等房屋征收时,有有效证照及规定时间(县城规划南区内1999年12月31日,规划南区外2007年8月14日)以前建造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补偿金额。

  规定时间后建造且经所在镇批准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80%计算补偿金额。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时,对土地的补偿按国家规定的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标准计算补偿金额。

  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工业用地上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征收时,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按流转合同约定的流转价款,扣除已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折算的流转价款,再按征收时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补偿金额。

  三、家庭人口的确定

  (一)家庭人口按户口簿记载的人口计算(包括原户口中除军官以外的现役军人、在校学生、接受劳教或服刑人员以及自费农转非人员)。寄居户、空挂户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办理的分户、并户、迁入户和迁入人口均不得作为计算补偿的依据。

  (二)被征收人的配偶或未成年、未婚(不含离异)子女因种种原因迁出或符合入户条件尚未入户的,长期在被征收房屋居住,经证明未享受过房改政策且他处无住房的,经本人申请、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后,可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计算补偿。享受政策后,征收人应将被征收人配偶及子女的身份证号、户籍情况登记造册,书面通知征收办、镇(含县经济开发区,下同)、公安派出所。已按本规定享受征收政策的,在以后的征收中不再享受。

  (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因各种原因(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导致无户口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

  户口已迁出但仍在被征收房屋居住,经证明未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且为唯一住房的,可按原户口迁出时的家庭人口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征收补偿安置政策。

  (四)一户多宅(包括不在同一地块)征收时,对其房屋面积应合并计算,并按一户享受产权调换。

  (五)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人均35平方米且选择产权置换,被征收人子女已成年未婚的或已结婚未生育的,分别增加1个人口计算。

  四、其他补偿

  (一)丧偶老人居住的独立房屋征收时,可在50平方米以内选择安置房,不再享受其他补偿安置优惠政策。孤儿及未婚(不含离异)一人户家庭居住的独立房屋征收时,在人均50平方米以内选择安置房,可享受其他补偿优惠政策。

  (二)各类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征收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征收补助,按公布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三)被征收人人均35平方米内全部或部分放弃安置的,按放弃安置的面积100元/㎡计算放弃安置补助费。

  (四)对积极搬迁的被征收人可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最高不得超过400元/㎡。征收人可根据征收工作量确定搬迁时间段,并结合区位设定各时间段的不同奖励额度;超过奖励时间段搬迁的一律不予奖励。奖励办法应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五)被征收人放弃产权调换,选择县城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的,人均标准安置面积内放弃的面积部分按500元/㎡(购房券)给予住房补助(二手房按250元/㎡)。选择在各镇规划区内购买商品房的,由各镇自行制定补助标准。

  五、公示

  (一)基本情况公示。所有征收地块的被征收房屋均经三榜公示并经县征收办牵头确认。一榜由社区(村)在征收现场公示;二榜由镇在辖区内公示;三榜在繁昌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三榜可同时公示,每榜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中应公布征收人电话和主管部门电话,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征收人在报送征收地块摸底资料时,随文报送三榜公示情况及结果。三榜公示的主要内容:

  1.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号(含其他权属证明)、房屋坐落、结构、建筑年代、面积及他处住房等情况;

  2.被征收房屋土地权属性质和土地使用类型;

  3.被征收人姓名(名称)、户籍、家庭人口及相互关系和计划生育情况;

  4.被征收人是否为“双困”家庭或生活困难群体;

  5.其他需公示的内容。

  (二)补偿结果公示。征收过程中,征收人应在征收现场张榜实名公示以下信息,公示不少于7天:

  1.被征收人交房时间及搬迁序号;

  2.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坐落、结构、建筑年代、面积、房屋所有权证号及相关权属证明,被征收人姓名、户籍、家庭人口,计划生育情况,非住宅房屋应公示土地权属性质和土地使用权类型等;

  3.补偿安置情况,货币补偿金额及支付情况,产权调换待安置时公布安置房的坐落、幢号、楼层、结构、面积、产权归属、差价结算结果及支付情况;

  4.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六、证照确认及疑难问题的处理

  (一)无证房屋应按地形图予以确认。地形图不全的,可以按最接近日期的航拍图、卫星遥感影像图来代替;无地形图、航拍图的,以2007年大拆违公示资料或现场调查公示为准。对建造年代有争议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由被征收人书面申请,知情人证明,由房屋所在地村(居)委会、镇公示后出具确认意见,县征收办审核。

  (二)县征收办牵头组织证照确认小组对征收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照、公示结果、征收补偿安置中的疑难问题等进行审查、核实,并出具审核意见。对因当事人提供虚假资料、采取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骗取相关证照的,应严格查处;骗取产权登记的,应依法予以注销。对相关职能部门提供虚假证明(资料)、违规发证,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七、本规定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8年10月15日印发的《繁昌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繁政办〔2018〕13号)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废止。本规定执行前已启动征收的地块仍按原规定执行。

  来源: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