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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发布日期:2024-04-28点击率:110

  常山县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为规范常山县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工作,保障集体土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在常山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或附着物的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是指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三)坚持依法征收、公开公平、合理补偿的原则。

  (四)常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集体土地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常山县征迁事务中心负责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政策的研究制定、协调指导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的实施单位,具体承担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

  常山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综合执法局、人力社保局、市场监管局、司法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做好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二、征收管理

  (五)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抢建、突击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转让、赠与、分割、抵押、租赁等手续。

  (六)征收补偿安置公告发布后,征收实施单位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开展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结构、面积、审批与登记及家庭人口等情况的调查登记。

  (七)征收补偿安置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补偿登记。如实申报户籍、家庭常住人口、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等补偿依据。申报材料如下:

  1.户口簿;

  2.《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有效权属证明;

  3.房屋租赁和抵押协议等。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三、户的认定

  (八)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以户为单位进行,分为基本户和其他户,具体按照常山县农村住房建设相关规定和产权情况进行认定,产权认定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规划许可证》《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等有效证明为依据。同一宅基地上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不一致的,以《土地使用权证》为准。

  1.基本户是指符合常山县农村住房建设相关规定并且拥有合法宅基地上房屋的被征收人。

  2.其他户是指除基本户外,其他拥有合法房屋的被征收人。

  3.被征收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有多处房屋,仍按一户认定。

  需要分户补偿安置的应当符合常山县农村住房建设相关规定的条件。

  四、安置人口的认定

  (九)安置人口的认定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为认定安置人口的截止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列入安置人口:

  1.原户口在本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和十二年以上士官);

  2.原户口在本村的全日制国民教育序列学校在校学生;

  3.原户口在本村正在服刑的人员;

  4.世居在本村的红、蓝印户口人员、土地征收等政策性农转非人员,且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的(含离退休人员),也未享受房改、政府保障性住房等政策(租住的除外)的;

  5.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的;

  6.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因出生、婚姻等合法迁入的人员可以作为安置人口。

  7.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作为安置人口的。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人口:

  1.户口挂靠在本村的外来人口;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的在编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和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辞职、辞退人员)和原国有企业改制前退休的人员;

  3.已享受房改、政府保障性住房(租住的除外)的或集体土地征收房屋安置政策(不包括再次被征迁安置的情形)的人员;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人员。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每户只能增加一个,不得重复计算:

  1.已婚夫妇尚未有子女,或者实际只有一个子女的;

  2.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人员。

  五、面积认定

  (十二)房屋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权面积认定以被征收人的不动产权证书及其他有效证明为依据,按以下规则认定: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以证载面积认定。

  2.已经办理《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等审批手续,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相关不动产权证的,超出审批面积的按审批面积认定,少于审批面积的按实际面积认定。

  3.经批准改建、扩建、修建以及尚未建成的房屋,结合审批材料和被征收时房屋的现状认定。

  4.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通过用地审批,但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符合常山县农村住房建设相关规定的,在可审批面积范围内,结合房屋现状确认合法建筑面积。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通过规划审批,但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符合常山县农村住房建设相关规定的,在可审批面积范围内,结合房屋现状确认合法用地面积。

  5.经过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十三)未经审批的房屋按以下规则认定限额面积:

  1.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村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翻建或新建,无法提供合法的证明材料,经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可按照实际使用面积认定。

  2.1987年1月1日以后未经审批建房,但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常山县农村住房建设相关规定结合该户可审批面积认定。

  (十四)因婚姻、继承等已分割财产的,面积的认定以经备案的离婚协议、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等有效的证明文件为依据。

  六、安置方式

  (十五)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产权调换安置、宅基地安置等方式。

  1.货币补偿安置是指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提供补偿安置资金,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

  2.产权调换安置是指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提供安置房作为产权调换用房进行安置。

  3.宅基地安置是指征收部门重新安排建设用地用于被征收人自行审批建房或统一规划代建。被征收人选择宅基地安置的须符合常山县农村住房建设相关规定。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安置的,视为已享受宅基地权利,不得再次申请建房。

  被征收人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但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安置的,应当放弃宅基地建房权利。

  七、安置面积

  (十六)基本户的安置面积根据被征收人所选择的安置方式具体确定。

  1.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可安置面积按核定的基准安置面积并根据选择不同的安置方式所对应的安置系数视具体情况进行计算。

  基准安置面积按被征收人核定的可安置人口数确定,1人户基准安置面积180㎡,户内每增加一个安置人口增加40㎡的基准安置面积。被征收人有合法产权房屋且合法建筑面积大于按安置人口确定的基准安置面积的,基准安置面积可以按原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确定,但不得高于该户可审批建房面积。

  安置系数是根据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方式的不同,用于调整确认被征收人可安置面积的系数。

  2.选择宅基地安置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按照常山县农村住房建设相关规定和“一户一宅”原则认定,经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予以公示。

  (十七)其他户采取封顶托底的原则认定基准可安置面积,具体由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

  八、房屋补偿和补助

  (十八)对被征收人的土地、合法主体(限额)房屋、阁楼、架空层、附属用房等和其他构筑物及装修等进行补偿。

  1.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或宅基地安置的被征收人合法建筑(限额)占地面积按同区域耕地补偿标准的5倍予以补偿。合法建筑占地之外土地使用权证载面积按同区域耕地补偿标准的2倍予以补偿。

  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予以补偿。审核认定的可审批限额内建筑面积按重置价90%结合成新率予以补偿。

  2.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合法(限额)土地和房屋价值通过评估确定。房屋合法(限额)占地部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款扣除后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分配。

  3.被征收人房屋的阁楼、架空层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予以补偿。

  4.被征收人的附属用房,已经政府和相关部门处置的附属用房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予以补偿。

  符合《常山县农村集体土地一户多宅分类处理指导意见》(常政发〔2018〕31号)规定允许保留的40平方米以内附属用房按重置价90%结合成新率予以补偿。

  5.被征收人的其他构筑物经评估后予以补偿。

  6.被征收人的房屋装修、装饰及其它设施,经评估后予以补偿。

  7.被征收人房屋涉及出租或出借的,原则上对承租人或借用人不予安置和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理租借关系。

  (十九)残值补助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且按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对下列建筑给予残值补助:

  1.被征收人主体房屋超出合法(限额)面积的部分,已经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处罚的,有相关证明资料的,被处罚面积部分按重置价80%结合成新率给予残值补助。

  2.被征收人主体房屋超出合法(限额)面积的部分,未经处罚的按重置价70%结合成新率给予残值补助。

  3.被征收人的附属用房超出限额面积的部分且未经处罚,按重置价70%结合成新率给予残值补助。

  (二十)房屋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的补助

  1.房屋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人合法(限额)主体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在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宅基地安置的,支付两次房屋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房屋搬迁补助费。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人合法(限额)主体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在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安置且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支付自搬迁之月起至交房后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宅基地安置且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支付自搬迁之月起至迁建地块交付后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九、货币安置结算

  (二十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本办法第八点规定的房屋补偿和补助结算。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宅的可以给予购房补助,并按规定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十、产权调换安置结算

  (二十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结算:

  1.本办法第八点规定的房屋补偿和补助与产权调换购房款实行差价结算,具体以被征收人征收补偿安置结算凭证为准,多退少补。

  2.被征收人房屋产权调换购房款结算:可安置面积中与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对等的部分按基本价结算;剩余的可安置面积按保障价结算;超出部分的面积按市场价结算。

  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后,仍有剩余可安置面积的,按房屋框混重置价标准在安置房交付时一并结算。

  (二十三)被征收人选择有电梯安置房屋的,扣除电梯井面积后结算,其分摊面积登记至各户不动产权证面积。

  (二十四)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面积按货币补偿安置标准结算。

  (二十五)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其安置用房与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等额(不含构筑物、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它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十一、宅基地安置结算

  (二十六)被征收人选择宅基地安置的,按以下款项进行差额结算:

  1.按照本办法第八点规定支付房屋补偿补助款;

  2.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按货币补偿标准计算;

  3.被征收人选择宅基地安置需要支付的相关费用,具体由补偿安置方案确定;

  十二、征收奖励

  (二十七)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腾空交房的,可以分别给予相应的奖励:

  1.调查评估奖。配合调查评估工作,按户给予适当奖励;不配合调查评估的,不予奖励。

  2.按时签约奖。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的,按户给予相应的奖励。具体可根据不同签约阶段给予相应奖励。

  3.按时腾空奖。在规定时间内腾空并交付房屋的,按被征收人合法(限额)主体房屋建筑面积给予相应的奖励。具体可根据不同腾空阶段给予相应奖励。

  调查评估奖、按时签约奖、按时腾空奖具体标准由补偿安置方案确定。

  十三、其他

  (二十八)被征收人弄虚作假,骗取补偿安置费用的,收回被骗安置资金,由有关单位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附则

  (二十九)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常山县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试行)》(2020年常山县人民政府令第2号)同时废止。

  (三十)本办法施行前已实施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按原规定执行。

  来源:常山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