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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云政发〔2015〕2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全县范围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对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补偿人是指云和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征地房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被补偿人是指被征收土地涉及补偿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第四条 县国土局是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土地农转用报批,土地征收报批,征收范围内合法用地的认定、违法用地的查处及作出补偿决定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工作。
县征收办负责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的政策研究、资金管理、计划编制、任务下达、监督考核、指导协调等工作。负责编制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做好征地告知书发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公示。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征收范围内合法建筑的认定,安置小区的规划、设计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等管理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征收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查处和安置小区的批后监管等工作。
项目建设的业主单位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和征收有关工作。
县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公安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人力社保局、环保局、文广新局、“三改一拆”办、电力局、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华数公司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补偿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被补偿人给予合理补偿和安置,被补偿人应维护公共利益,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 补偿管理
第六条 征收范围确定后,县国土局应当将建设项目名称、土地征收范围,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发布。
第七条 被补偿人的房屋、附属用房、附属物及其他设施的补偿价值,由选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价值按国有出让房屋市场评估价减去土地出让收益金确定(以下简称市场评估价)。
因区位等因素无法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的,被补偿房屋的价值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两倍以内及建筑占地土地补偿价之和计算,建筑占地土地补偿价参照相应区域基准地价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补偿人协商选定;补偿人应当提供已在县征收办备案的三家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供被补偿人选择,被补偿人应在10日内作出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将结果送交补偿人。10日内不能协商选定的,由补偿人组织被补偿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在公证机构的现场公证下从报名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确定。参加投票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
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补偿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补偿人的过半数选票。
第八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被补偿人的姓名、被补偿房屋的门牌号、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交补偿人在被征收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10日。
被补偿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机构应当及时予以书面回复。
第九条 征收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临时建筑及其他建筑,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征收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国土、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中已注明实施城市规划时须无偿拆除的建筑物,应当自行拆除。
(二)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根据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但不予安置。
第十条 被补偿房屋的拆除工作由补偿人统一组织具有拆除资质的相关单位进行拆除,被补偿人不得擅自拆除。
第十一条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未按协议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补偿人与被补偿人在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补偿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补偿人提出申请,县国土局按照本实施细则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补偿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补偿决定的执行。
被补偿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经催告,且在催告期满后仍不搬迁的,由县国土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实施强制执行前,补偿人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需征收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十三条 被补偿人应提供户籍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以及其他能够确定被补偿房屋及附属物合法产权的有效证据。
第十四条 征收补偿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及其他合法有效的房产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上记载的建筑占地面积为准;在实施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及用途不明确的房屋,以国土、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1990年4月1日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至今的,可按改变后用途认定。
1990年4月1日后擅自改变用途未经批准的,按原批准用途认定。
第十五条 被补偿人在同一项目中有两处及以上住宅房产的,合并补偿。
第十六条 对独立的厕所、杂间、禽畜棚舍等附属用房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七条 被补偿人已享受征收补偿安置的,不能另行审批宅基地建房。
第十八条 被补偿人享有使用权的零星空闲地,按照当年该区块征地区片综合价予以补偿。
第十九条 被补偿房屋用途为住宅,被补偿房屋在县城核心区范围之内(4.1平方公里之内)的被补偿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中的一种补偿安置方式;被补偿房屋在县城核心区范围之外(4.1平方公里之外)、中心城区范围之内(22平方公里之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且被补偿人属于征地所在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迁建安置中的一种安置方式;被补偿房屋在中心城区范围外(22平方公里之外)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且被补偿人属于征地所在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迁建安置中的一种安置方式。
第二十条 货币补偿是指补偿人根据被补偿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提供补偿安置资金,由被补偿人自行解决住房的补偿安置方式。
(一)被补偿房屋用途为住宅,总层数为一层建筑的,按市场评估价200%给予补偿;总层数为二层建筑的,按市场评估价130%给予补偿;总层数为三层及以上的,按市场评估价105%给予补偿。如住宅楼层不完整的,以纵向切割法计算不同层数的建筑面积。
(二)住宅房屋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的,再给予房屋评估补偿价10%奖励(不含附属建筑物、阁楼、构筑物、装修等款项)。
(三)被补偿房屋用途为商业用房的,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四)被补偿房屋用途为工业生产用房的,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及土地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并按补偿价的5%一次性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产权调换安置是指由补偿人向被补偿人提供产权调换安置房,并根据被补偿房屋市场评估价和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的安置方式。
(一)产权调换地点:根据具体项目确定(按照就近原则在项目补偿方案中明确地点、套型)。
(二)产权调换安置房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三)被补偿房屋用途为住宅,总层数为一层建筑的,按照建筑面积100%奖励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总层数为二层建筑的,按照建筑面积30%奖励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总层数为三层及以上的,按照建筑面积5%奖励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如住宅楼层不完整的,以纵向切割法计算不同层数的建筑面积,按不同层数的百分比奖励产权调换房屋面积。
(四)应安置面积为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奖励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之和。被补偿人根据补偿人提供的安置房,可以按应安置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1:1给予产权调换房屋,但单户应安置面积最高不得超过420平方米(实际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超过420平方米的除外),超出最高产权调换房屋面积部分给予货币补偿安置。
(五)被补偿住宅房屋的价值按货币补偿标准结算。产权调换安置房等于被补偿住宅房屋建筑面积部分,补偿人按同一征收时点产权调换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与被补偿人结算;奖励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被补偿人按安置房建安综合成本价购买。超过产权调换房屋应安置面积40平方米以内(含4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评估价80%购买,同一安置户只能享受一次;超出产权调换房屋应安置面积40平方米以外(不含4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购买;产权调换安置房面积少于被补偿住宅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多余的奖励产权调换面积,按市场评估价减去建安综合成本价给予货币补偿。
(六)被补偿人应按照先选大套型再选小套型的原则选房;被补偿房屋应安置(剩余)面积大于安置房设计套型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可以选择相应面积的产权调换安置房。
(七)产权调换安置房的车库、停车位、柴火间由被补偿人按市场价80%的优惠价自行购买。
(八)被补偿人属于低收入家庭(低保户),其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的(在同一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的,合并计算),补偿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8平方米的安置房。被补偿房屋与安置用房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的,互不结算产权调换差价。
(九)补偿人自被补偿人房屋腾空之日起,多层建筑24个月内安置完毕,小高层建筑36个月内安置完毕。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最新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 迁建安置是指补偿人按照被补偿人家庭人口,向被补偿人提供迁建安置用地,并对被补偿房屋按其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由被补偿人按规划设计自行建房的安置方式。
(一)迁建安置地点:根据具体项目确定(按照就近原则在项目补偿方案中明确)。
(二)迁建安置用地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土地供应方式为国有划拨。
(三)被补偿房屋用途为住宅,被补偿人选择迁建安置的,安置户原则上参照公安机关人口分户办法确定。被补偿人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经被补偿人同意,可以根据被补偿房屋按户数平均分摊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后,作为不同安置户予以安置。
(四)被补偿房屋用途为住宅,被补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迁建安置的依据。
1.在征收范围外另有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的,不能选择迁建安置;
2.征收范围外已经享受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安置政策的人口;
3.非直系血亲挂靠户口的;
4.其他不符合迁建安置条件的。
(五)被补偿房屋用途为住宅,被补偿人选择迁建安置的,安置人口以征地告知书发布时被补偿人家庭户口簿登记的常住户口人数确定。但被补偿人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已婚尚未有子女的或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结婚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2.二孩政策出台前,夫妻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除外),未生育二胎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3.被补偿人的父母属于被征地村村民且无独立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经其本人申请及被补偿人的兄弟姐妹同意,可计入安置人口。
4.被补偿人家庭成员在被征地村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安置人口:
(1)征地告知书发布前,与被征地村村民结婚的农村居民,且在原籍未享受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及农村居民房屋征收安置相关政策的配偶;
(2)农村居民配偶为城市居民(已经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的除外)且未享受过房改政策(购买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及货币分房)的;
(3)原户口在被征地村,现持有蓝印户口簿(经济农转非)的居民(已经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的除外);
(4)库区后靠移民参加移民农转非方式安置的人员(已经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的除外);
(5)原户口在被征地村的在校学生、上士职衔以下现役军人及监狱服刑人员;
(6)子女为城市居民,尚未成家并随父母居住的(已经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的除外);
(7)征地告知书发布前出生、合法收养的人口;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六)被补偿人选择迁建安置的,县城核心区之外(4.1平方公里之外)、中心城区范围之内(22平方公里之内)迁建安置标准如下:
1人户,不予单独实行迁建安置,但可选择同项目安置中一户直系亲属计入人口一并迁建安置;
2-3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60平方米,建房层数3层,檐口高度不高于11米(含设地面架空层高度低于2.2米);
4-5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90平方米,建房层数3层,檐口高度不高于11 米(含设地面架空层高度低于2.2米);
6人以上(含6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20平方米,建房层数3层,檐口高度不高于11 米(含设地面架空层高度低于2.2米)。
(七)被补偿人选择迁建安置的,中心城区范围外迁建安置标准如下:
1人户,不予单独实行迁建安置,但可选择同项目安置中一户直系亲属计入人口一并迁建安置;
2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60平方米,建房层数3层,檐口高度不高于11 米(含设地面架空层高度低于2.2米);
3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80平方米,建房层数3层,檐口高度不高于11 米(含设地面架空层高度低于2.2米);
4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00平方米,建房层数3层,檐口高度不高于11 米(含设地面架空层高度低于2.2米);
5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20平方米,建房层数3层,檐口高度不高于11 米(含设地面架空层高度低于2.2米);
6人以上(含6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40平方米,建房层数3层,檐口高度不高于11 米(含设地面架空层高度低于2.2米)。
(八)选择迁建安置的,被补偿房屋按照房地分离的原则确定,被补偿房屋按以下方式补偿:
1.被补偿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少于或等于安置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不足部分的占地面积按房屋征收迁建安置区标定地价加小区配套建设资金和各种规费标准由被补偿人自行购买;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2.被补偿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大于安置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多余部分的建筑面积按征收时点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同一户如有不同层次的被补偿房屋,其房屋建筑面积应按该房屋的建筑占地面积结合分摊计算。
(九)迁建安置小区由补偿人统一规划和设计,小区内的道路、供排水、供电、排污、绿化等配套设施由补偿人负责建设,但施工用电、用水的临时户头安装费用由被补偿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三条 过渡期间的周转房由被补偿人自行解决。补偿人支付被补偿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期限从补偿人出具房屋腾空验收合
格证明之日起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支付标准按最新年度云和县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关补偿标准执行。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为了鼓励被补偿人的积极性,被补偿人在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给予奖励。
在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签约时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规定搬迁腾空的,每平方米奖励200元(其中签约奖每平方米100元,腾空奖每平方米100元);逾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规定搬迁腾空的,签约、腾空奖不予奖励,具体规定签约时限和奖励金额在项目补偿方案中确定;搬迁完毕以房屋腾空验收合格证开出时间为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涉及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开始实施但尚未实施完毕的项目,继续沿用原规定执行。
来源:云合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