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坡头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和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中涉及的房屋拆迁管理,维护被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征地拆迁工作,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19〕1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坡头区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房屋拆迁补助和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被拆迁户属于被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常住人口的适用本办法所规定的补助和奖励。
常住人口(指截至征地预公告之日止,实际经常居住在本地区半年以上的人口),由被拆迁户提供户籍证明,房屋所在地村委会出具意见,当地镇政府(街道办)审定。
第四条 对被拆迁户进行拆迁可给予下列房屋拆迁安置补助:
(一)搬家费补助:对被拆迁户按500元/人或3000元/户给予一次性搬家补助(户人口数超过5人的按500元/人执行,户人口数5人以下(含5人)的按3000元/户执行)。
(二)农具补助:对被拆迁户按5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农具补助。
(三)房租补助:搬迁安置期间,对于唯一住房的,给予被拆迁户每人500元/月的房租补助,计补时长为24个月。
第五条对限期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的被拆迁户,可给予以下奖励:
(一)比规定限期签订时间提前30天以上(含30天)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的拆迁户,拆迁户可获得主体房屋补偿总价款25%的一次性奖励;
(二)比规定限期签订时间提前20天以上(含20天)未达到30天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的拆迁户,拆迁户可获得主体房屋补偿总价款20%的一次性奖励;
(三)比规定限期签订时间提前10天以上(含10天)未达到20天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的拆迁户,拆迁户可获得主体房屋补偿总价款15%的一次性奖励。
(四)比规定限期签订时间提前10天以下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的拆迁户,拆迁户可获得主体房屋补偿总价款10%的一次性奖励。
如被拆迁户申请房屋拆迁评估的,则按评估公司核定的房屋补偿金额进行补偿,不再享受本条上述奖励。
限期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的时间由区征地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建设的要求核定。
第六条 搬空房屋奖励:凡在征地工作组核定时间内搬空房屋供拆迁工作组拆除的被拆迁户,可按常住人口每人获6000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补助和奖励发放的时间和方式由区征地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建设的安排另行核定。
第八条过渡期政策:在本办法出台前,未与全部被拆迁户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的项目,可适用于本办法。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条本办法由湛江市坡头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来源: 本网-坡头区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