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律师网—北京行政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行政律师  著名行政律师
商城县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2-11-22点击率:215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信政文〔2022〕22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为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城县人民政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商城县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为商城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日常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并对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的信访稳定和安全生产等工作负主体责任。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具体工作的,应当向实施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范围。房屋征收部门应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工作的监督,特别是在落实征收计划、征收补偿方案、政策法规等方面的监督,确保规划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和统一。

  第五条  县发改、自然资源、住建、教体、财政、城管、司法、信访、审计、纪委监委、公安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应当积极主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人员,应当熟知房屋征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备房屋征收工作相应的专业知识。应当定期对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被征收人的监督。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内容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规定的项目,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九条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并符合相关条件,确需征收房屋的各类征收项目,由建设活动实施单位向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提出书面房屋征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所在区位、范围、被征收人户数及项目建设等基本情况;

  (二)发改部门出具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棚户区改造项目批准文件及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相关材料;

  (三)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需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及项目范围内土地所有权性质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核认为符合相关规定可以实施房屋征收的,应组织人员对拟征收范围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联合自然资源、住建、财政、城管等相关部门予以核实,相关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县政府应组织自然资源、住建、财政、城管等有关部门依法对被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和占地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被征收范围内土地权属进行调查认定与勘界,住建部门负责房屋用途及面积的核实,城管部门负责征收范围内违法建筑的认定,其他部门根据职责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一条  征收范围内已登记的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与实际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登记簿未登记的,确定来源合法后,以实际丈量和认定的合法建筑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为准。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屋预评估价格和调查核实的情况,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法律依据、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及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奖励标准、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县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条县政府授权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征收补偿方案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时予以公布。

  因旧城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县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公众代表一般为群众代表、基层组织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

  第十四条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和信访、维稳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报告报送县委政法委备案,再按程序报送决策机关。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县财政部门应设立征收补偿资金专用账户。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保证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县政府作出书面的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七条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城管部门和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被征收区域建设活动的监管,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分割转让房屋和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及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上述行为的不予补偿并由城管部门和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被征收区域的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性拆除。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屋征收部门应同时书面通知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税务、城管、公安等相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各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征收评估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及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一批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同一房屋征收项目的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书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价格评估业务。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被征收房屋和土地的权属等相关资料,并协助实地查勘。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被征收人拒绝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的,房屋征收评估价格按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作出的合法权属文件结合房屋征收区域内被征收类似房屋的价值评估计算。未经登记的,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或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的认定作为评估依据。被征收人承担不协助实地查勘的不利后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及时向县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提供评估结果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或者县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房地产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的复核评估申请,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复核结果并送达。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信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信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第四章  征收补偿

  第二十三条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房屋装修、房屋附属物的补偿。

  第二十四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政府的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五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化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非住宅类房屋原则上不进行产权调换,只进行货币化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的,住宅类房屋按其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上浮10%给予补偿,非住宅类房屋按其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上浮5%给予补偿。但工业生产行业的企业用房、仓储用房、原已破产或已改制和已倒闭企业办公用房只按照土地性质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值给予补偿,不上浮。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原则上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与被征收砖混结构的房屋面积按1:1进行调换安置,砖木类房屋补齐砖混类房屋征收时的评估价后按面积1:1进行调换安置。1:1部分互补楼层差价,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出1:1部分在30平方米以下的,按安置房市场价的九五折进行购买;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出1:1部分在30平方米以上的,按安置房市场价进行购买。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后还剩余的被征收面积,只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不上浮。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时被征收人补交楼层差价的标准为:1到4层和顶层不补交楼层差价,第5层被征收人补交楼层差价70元/㎡,5层以上的在70元/㎡的基础上每层依次递增10元/㎡补交楼层差价。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用以购置新房或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可以减征或免征契税,具体办法按国家的契税政策执行。

  为加快安置,缩短安置周期,满足被征收人多样化需求,鼓励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票安置。选择房票安置的,按照《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商政文〔2022〕35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从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正式签订协议开始之日起,分阶段对主动签约并腾房交钥匙的被征收户给予奖励,奖励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30个工作日,第二阶段为10个工作日,第三阶段为10个工作日。对在第一阶段主动签约并搬迁腾房交钥匙的,按照商业用房600元/㎡、住宅500元/㎡进行奖励补助;对在第二阶段内主动签约并搬迁腾房交钥匙的,按照商业用房400元/㎡、住宅300元/㎡进行奖励补助;对在第三阶段内主动签约并搬迁腾房交钥匙的,按照商业用房200元/㎡、住宅100元/㎡进行奖励补助。

  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正式签订协议时间前签订预征收协议,并积极主动搬迁腾房交钥匙的,除给予上述第一阶段的奖励外,兑现签订预征收协议上规定的150元/㎡的奖励。预征收协议与正式征收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搬迁奖励期限后再签约、搬迁的被征收户,不给予任何奖励。

  第二十七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住宅类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6元/㎡计算,非住宅类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6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补助一次,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费补助两次。

  第二十八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住宅类房屋的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8元/㎡计算。选择货币化补偿的,按每月8元/㎡计算,发放3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为30个月,按每月8元/㎡计算,直到安置房交付为止;过渡期超出30个月的,超出期的过渡费按每月16元/㎡进行补偿。选择房票安置的,按照《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商政文〔2022〕35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的,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经营性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商业、服务性行业补偿标准为每月40元/㎡(按认定的实际经营面积计算),补偿期限为3个月,工业生产行业补偿标准为每月30元/㎡(按认定的实际生产经营面积计算),补偿期限为6个月。

  第三十条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对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拥有院落且未私搭乱建的或平房未私自升层加盖的,院内容积率在0.6以内的空置土地部分,按照1:0.4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选择对应的货币化补偿,该部分不给予搬迁费、过渡费、奖励的补偿,选择对应的货币化补偿部分不上浮。

  第三十一条  移机、移户费用的补助标准

  (一)对被征收人已开通半年以上的固定电话,补助保号费和一个月的月租费共170元。

  (二)对被征收人安装的数字电视线路补助装机费和一个月的收视费共450元;安装的宽带网络补偿费用450元。

  (三)选择货币化补偿的,补助被征收人每户移动电表材料费等相关费用200元、每户水表材料费等相关费用3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合计补助100元。

  (四)太阳能移机费300元/个。

  (五)空调移机费200元/个。

  (六)吸油烟机、电热水器等类似家电移机费分别为100元/个。

  第三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报请县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一)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

  (二)没有房屋所有权关系证明的;

  (三)暂时无法考证房屋合法所有权人的;

  (四)房屋所有权有纠纷尚未依法解决或正在诉讼的;

  (五)其他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形。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公安、教育、住建、城管、自然资源、供电等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和安排被征收人户口转移、子女转学转托、不动产权登记以及用水、用电、燃气等事宜。凡支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主动签约并搬迁的被征收人,其子女入幼儿园、小学、初中可在项目所在地辖区范围内选择或在本辖区内统筹,由教育部门负责办理。

  第三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六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县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七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自然资源、住建、财政、税务、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被征收房屋的注销登记和安置房的办证工作。

  第三十九条房屋拆除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拆除施工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施工现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尘降噪,保持环境清洁。

  第四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各项目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在遵循本办法相关规定范围内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商城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1 (2) (1) (1) (1) (1) (1) (1) (1) (2) (1).jpg

1 (2) (1) (1) (1) (1) (1) (1) (1) (2) (2) (1).jpg

来源:商城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