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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账号权属纠纷增多 虚拟财产立法尚待进一步完善
发布日期:2021-09-17点击率:343

  随着直播经济迅猛发展,网络主播、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即MCN机构的纠纷也逐渐增多。虚拟财产的价值很多情况下难以评估,目前也缺乏客观有效的评估体系。期待通过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虚拟财产进行专门、有针对性的规定,建立对虚拟财产保护的完整法律体系。

  网络主播和MCN(即多频道网络,一种多频道网络的产品形态,是一种新的网红经济运作模式)机构解约后,平台账号的所有权归自己还是归MCN机构?借用别人实名制注册的账号直播运营后账号该归谁?近两年,随着直播经济迅猛发展,网络主播、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即MCN机构的纠纷也逐渐增多。因拥有大量粉丝,平台账号权属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当前我国司法实践如何认定平台账号的归属?

  平台账号成竞争核心资产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某主播与MCN机构解约后直播账号所有权纠纷案件,案中主播个人2017年实名注册了抖音平台账号,2019年又与某MCN机构签订《经济合约》以及《自媒体账号所有权归属与保护协议》,约定该主播同意在被解雇或者离职的情况下,将账号/密码相关资料变更并交接MCN机构。在签约后,双方将账号绑定的手机号码变更为MCN机构工作人员手机号码并更改了密码。但双方解约之后,MCN机构修改了账号的密码、名称,删除了账号内原有视频。该主播则向平台申请更换账号绑定的手机号码,双方产生纠纷,争夺账号所有权。

  在个人用户间,人们也越来越重视账号权益。在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结的另一起全国首例“借名”直播虚拟财产侵权纠纷案件中,王某于2016年用身份证号在酷狗直播平台注册了直播账号,但账号注册之后,一直由其表妹张某使用。直播产生的收入打入王某名下银行账户,但银行卡由张某持有。该账号坐拥30余万粉丝,并且通过张某的运营直播,无论是账号等级还是主播荣誉,都有不俗的成绩。

  2020年1月,张某向直播平台申请变更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平台予以变更。但王某却认为直播平台与张某恶意串通,直接变更账号的实名认证人,严重侵犯了其虚拟财产权益,向法院提出申请重新变更账号的实名认证人。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俊武表示,因为关注度和流量因素,平台账号是流量变现的关键,如今已成为网红主播、博主及MCN机构等聚焦的核心资产,平台账号归属也成为关键。

  平台账号权属问题如何解决?

  周俊武表示,MCN机构在账号运营、内容扶持、专业培养、流量变现等方面具有专业的能力和资源,通常会与主播签订合同,约定平台上注册的账号归公司所有,但有些账号以主播个人身份实名注册,争议也就由此产生。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赵占领表示,平台账号归属问题涉及平台账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目前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按照合同约定对账号权属问题进行划分,这既包括平台与用户间的服务协议,也包括用户与MCN机构之间的协议等。

  赵占领说,在平台与用户间服务协议上,目前实践中各个网络经营者的做法不尽相同。大多情况下,依据平台的用户服务协议,用户获得的是账号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并且除非在特定情形下,一般不允许转让、出借。

  比如在上述主播与MCN机构纠纷案中,主播使用的账号所有权归属问题是双方纠纷中的争议焦点。MCN机构向广州互联网法院申请判决确认账号所有权,且双方也签订了《自媒体账号所有权归属与保护协议》,但法院认为这缺乏法律依据,MCN机构不享有所有权。

  广州互联网法院表示,MCN机构主张账号所有权,实际上是要求确认有权以账号的“用户”身份使用平台提供的服务,因此,应当受到平台用户服务协议的约束。但是,平台用户服务协议通常约定账号所有权归平台经营者,注册用户仅拥有账号使用权。同时,如果MCN机构基于与主播之间的协议约定就能获得账号的所有权,会造成账号注册人与使用人的分离,违反网络实名制。而依据《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账号的转让需要经过平台的审核并且进行主体变更公示,因此在账号未进行主体变更公示前,也不应由MCN机构控制账号。

  民法典为虚拟财产保护预留立法空间

  实际上,除了涉及所有权之争,对账号财产权益如何分配问题也是相关案件中争议的重点。值得注意的是,账号的“人身属性”对财产权益的判定越来越重要。

  在上述“借名”直播案中,法院认定账号是经过表妹张某的长期运营,才产生了“粉丝关注数量”这些无形的数据财产,这是建立在张某的劳动与经营之上,并非是账号本身的原始价值,具有人身依附属性。最终法院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主播与MCN机构纠纷案中,法院也因MCN机构对账号的投入而认定其享有财产权益。

  赵占领说,目前我国立法对虚拟财产的内涵和范围并没有明确的界定,需要通过立法明确虚拟财产的定义和范围,以及权利人的权能,才有可能解决虚拟财产的转让、分割和继承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借名”直播案主审法官冯立斌表示,民法典这一规定回应了互联网时代公众对于新型财产保护的需求,但当前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等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赵占领表示,民法典的规定为保护虚拟财产预留了立法空间,是在虚拟财产法律保护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目前,我们通常所提及的虚拟财产范围不尽相同,而且类型多样,哪些应该予以立法保护存在着很大争议;此外,虚拟财产的价值很多情况下难以评估,目前也缺乏客观有效的评估体系。这些都给虚拟财产保护带来难题。未来可通过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虚拟财产进行专门、有针对性的规定,建立对虚拟财产保护的完整法律体系。


来源于:民主与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