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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03点击率:595

  (原标题: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通知

  国函〔20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改革开放措施依法顺利实施,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和《印刷业管理条例》3部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上海市、广东省、天津市、福建省、辽宁省、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海南省、山东省、江苏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河北省、云南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地区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根据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措施的试验情况,本通知内容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通知

        2020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来源:中国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