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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能见官 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发布日期:2019-05-24点击率:680

  日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8年全省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即行政审判白皮书)。白皮书显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偏低,有40.5%的案件“告官不见官”、“出庭不出声”,行政机关败诉率上升。白皮书建议,要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惩戒力度,积极打造责任政府、诚信政府。

  新《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5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成为此次修改的亮点之一。各级法院以此为契机,多措并举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一改过去行政诉讼“告官不见官”的尴尬局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明显提高。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在实践中,行政机关负责人怕当被告,出庭应诉者寥寥无几,究其原因在于,一方面,官本位意识浓厚,怕当被告,怕丢脸面,怕败诉出丑;另一方面,行政事务繁多,一些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即使想出庭,也由于大量行政事务的困扰而不得不罢休。此外,现行行政诉讼法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强制性要求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方法定代表人的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再加上政府也没有出台任何的刚性文件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纳入目标考核制的考核范畴,行政首长出庭与否没有强制性约束机制。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既可以直接听取老百姓(60.270, 1.27, 2.15%)的意见和掌握民众诉求,有利于化解“官民矛盾”,对促进依法行政,促进国家的法治建设也具有现实意义。一方面,要完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法律依据,如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和实践经验,明确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层级范围,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作出界定;另一方面,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监督与激励机制,可以把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评范围,由监督部门进行考核考评。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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