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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办)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7-25点击率:857

  关于印发《嘉兴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办)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建设,提升财务管理效率,防范廉政风险,经“中心”党组集体研究,对《嘉兴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办)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2018年7月17日

  嘉兴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公室2018年7月17日印发

  嘉兴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共资源

  交易办)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嘉兴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办)(以下简称:市行政服务中心)、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财务管理工作,保障各项经费合理、节约使用和正常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行政服务中心及所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三条  财务管理内容。

  预(决)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会计核算管理、监督管理。

  第四条  财务管理关系。

  (一)市行政服务中心为主管财政预算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基层财政预算单位。各项财务活动实行分级授权管理,重大经济业务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市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室(综合处)履行日常财务管理职责并指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财务管理工作。

  (二)市行政服务中心本级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基层预算单位,预(决)算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汇总上报。

  第五条  财务管理工作职责。

  (一)市行政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工作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制度,指导、监督财务活动,维护财经纪律。

  2.制定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及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3.布置、审查、汇编、报送年度预(决)算。编报、汇总项目经费用款计划,并按规定拨付。

  4.办理出纳工作,承担会计统一核算工作,定期进行财务情况分析。

  5.办理国有资产的报废处置等事项。

  6.检查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7.接受上级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如实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

  (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管理工作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认真执行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项财务制度。

  2.编制、报送、执行年度预(决)算和经费用款计划。

  3.办理本单位业务经费报销、工资福利和对个人及家庭的补助支出等事务,录入和编制授权支付业务记账凭证。

  4.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5.做好长期股权投资监督管理工作。

  6.接受审计、监督、检查。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六条  在编制预算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真实反映,不重不漏;预测收入应力求准确,避免与实际情况大起大落;支出安排与执行应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方针,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合理有效使用资金。

  第七条  年度部门预算的编制内容。

  (一)收入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

  (二)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包括基本建设支出、修缮支出、设备购置支出、政策性业务支出等)。

  具体编制工作按市财政年度预算编制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八条  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的程序。

  (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由办公室(综合处)根据市财政局预算要求,通知各业务处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结合年度工作计划编制经费支出预算表,其中项目经费支出要求说明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项目期限、绩效目标、经费明细等内容。报经业务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财务人员负责汇总,形成年度预算草案。

  (二)部门预算草案征求市行政服务中心党组成员意见,办公室(综合处)汇总并提交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报送市财政局。涉及重大项目应组织专家论证。

  第九条  预算指标经人代会批准、财政部门批复后,由办公室(综合处)做好指标分解与下达,同时按规定及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本单位网站公开。后期预算执行过程中,每季度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和重点公务支出执行情况。

  第十条  年度决算须在做好各项财物、货币资金、收支、往来款的清理、核对、结转的基础上及时编制与报送。年度决算报告须经党组批准后报送市财政局。各处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针对责任项目做好预算执行绩效自评工作。绩效评价报告应经市行政服务中心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评价结果作为对有关处室、单位、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收入是指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有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房租收入、代征代扣取得手续费收入、按规定提取的手续费等。

  第十二条  以上各项收入均按照相关规定统一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充分发挥分配激励机制的作用,鼓励积极创收。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以及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需的经费支出,按“事前报批、事中控制、事后审批”的原则,严格报批程序和审批手续,切实加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管理。

  各项支出在预算范围内组织实施,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支出,须在内部履行报批手续后,再按政府采购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基本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一)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在职人员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各项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工资、津补贴、奖金、福利的发放范围与标准,应严格按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统一由办公室(综合处)归口管理。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主要是指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物资储备等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

  1.办公费:各处室开展业务所需的常用、通用办公用品和专用办公用品(如硒鼓、墨盒等)及业务办公用茶由办公室(综合处)按规定统一购买,各处室专人签字登记领用。

  报刊杂志由办公室(综合处)统一订阅。各处室需要订购相关业务书籍的,由各处室提出意见,办公室(综合处)汇总报经财务分管领导同意后,统一办理订购手续。涉及个人承担费用按规定由订阅人缴纳或从工资中扣除。

  2.印刷费:公务活动中的零星印刷费支出,由相关处室提出需求,经业务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综合处)到政府采购指定单位印刷。

  3.咨询费、培训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由处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书面申请,事先报业务分管领导审核,经财务分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涉及政府购买服务的,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4.水电费:由办公室(综合处)按实际耗用的水电费办理支付手续。日常水、电费用采取银行托收支付方式。

  5.物业管理费:大楼管理和花木租摆、绿化养护及垃圾清运等由办公室(综合处)负责核实并按规定办理。

  6.邮电费:租用网络由信息管理员提出申请,报财务分管领导审定。邮电费由办公室(综合处)办理支付手续。日常邮电费用采取银行托收支付方式。

  7.公共交通费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市行政服务中心本级因公需要租用车辆的,由业务处室提出申请,办公室(综合处)负责向车务中心或其他商旅公司租用车辆并办理费用支付手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留业务用车的车辆保险、维修、燃料费等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理。其他费用如车辆过桥过路费、安全奖励费、行车补贴等,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负责审核,报财务分管领导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8.差旅费:干部职工因公出差或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按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出差人员应及时报销并要求提供经批准的《出差审批单》、《差旅费报销单》、城际交通发票等,应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不予报销出差补贴。

  9.出国(境)费:干部职工因公出国的,应按组织程序事先报批,列入年度预算,相关报销费用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10.维修(护)费:固定资产的维修,一般由办公室(综合处)承办,报财务分管领导批准,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维修项目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涉及计算机专用设备、网络等需要维修的,应先经信息管理员验证。结算维修费用时,应附列维修清单,由办公室(综合处)报财务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支付手续。

  11.租赁费:由需要使用处室提出书面租赁需求,经业务分管领导审核,财务分管领导同意后,办理相关租赁手续。

  12.会议费:各处室召开会议,需安排会议经费的,必须在会议召开前填报《会议报批单》并经业务分管领导批准。涉及需要市委、市政府或专职部门审批的会议须事前履行报批程序。会议经费凭《会议(培训)经费审批表》、会议通知、签到表和相应的分类费用票据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结算。会议经费标准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13.培训费:各处室组织为履行职责所需的更新知识、提升工作能力的各类培训,需安排经费的,必须事前向办公室(综合处)提出申请,经业务分管领导审核,财务分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培训经费凭《会议(培训)经费审批表》、培训通知、签到表和相应的分类费用票据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结算。培训经费标准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14.公务接待费:上级部门来我单位检查指导、调查研究,或者兄弟省、市、县来我单位从事公务活动、参观学习所需的接待,由相关处室凭来访单位公函提出接待计划并报办公室(综合处),按《嘉兴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实施细则》(嘉委办发〔2015〕12号)和市财政局有关规定统一安排。国内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含用餐清单)、派出单位公函和公务接待用餐登记表。

  15.工会经费:按规定标准提取。在使用时,由工会组织按规定的范围与标准支出。

  16.福利费: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应在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内支付,严禁违规发放福利补贴。

  17.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各处室因工作需要的行政赔偿费和诉讼费、广告宣传等业务支出,由各处室提出,经业务分管领导审核、财务分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对党、工、青、妇、老干部等组织开展活动所需经费,由各组织在年初提出计划,经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在年度经费额度内控制使用。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主要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等,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由办公室(综合处)负责办理。财务人员凭办公室(综合处)出具或审核的补助单据予以支出。

  第十五条  项目支出包括基本建设项目、修缮项目、设备购置项目、政策性业务支出,在预算范围内,报财务分管领导批准后支出。

  (一)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信息化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公室(综合处)提出方案,经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按规定程序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申报计划、预算,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修缮项目,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修缮和大型专业设备修理等,由办公室(综合处)提出方案,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按规定程序向市财政局申报预算,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设备购置项目,购置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信息网络等按如下规定执行:

  1.交通工具购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需要配车且符合条件的,由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列入年初预算购车指标,再按规定办理购车手续。

  2.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一体机、摄像机等13类办公及电子设备定额内资产购置,在年度预算范围内,由需求处室提出采购申请,经信息管理员对需求进行初审后,再由办公室(综合处)进行审核,报经财务分管领导批准后,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

  3.其余设备购置,由需求处室提出申请,经办公室(综合处)进行审核,报财务分管领导批准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4.政策性业务支出,依据有关规定应列入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考核增发奖金、工作人员中餐补贴费、工作人员着装费、集中办公设备维护费、审改专项经费、审批代办(导办)业务费、专家评审费和培训费、招投标公告费、公共资源交易辅助经费等各项经费支出,由相关处室提出申请,办公室(综合处)审核,并报财务分管领导批准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各项支出应严格执行《嘉兴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实施细则》,确因业务需要预借款项,应填制《借款申请书》,经办公室(综合处)审核,财务分管领导批准,财务人员方可出借款项。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确因实际困难使用现金结算的,需填写现金支付情况说明。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第十七条  各项经费支付程序如下:

  (一)工资薪酬与福利,包括按规定月度、季度、年终发放的各类工资、津补贴、奖金及福利等,由办公室财务人员填制表单,报办公室主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审核,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发放。涉及需要财政、人社部门备案的手续应及时办理。

  (二)政府采购支出,包括经政府采购的各类货物、服务、工程类支出,由经办人依据采购合同约定,凭合法票据(如需验收项目还应提供验收单),经办公室主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审核,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支付。

  (三)基建工程项目支出(包括本单位经市发改委立项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由经办人依据相关合同约定,凭合法票据(如需验收、决算、审价项目还应提供相应材料),经办公室主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审核,财务分管领导审批。财务人员应及时办理经批准后的各项经费支出。

  (四)办公、业务经费,指非政府采购的各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由经办人凭合法票据(含清单、审批单据等),经办公室主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审核,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支付。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财产物资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防止财产物资的积压和损失,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物资的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办公室(综合处)承担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负责并督促各处室做好固定资产的购置、审批、移交、领用、保管、调拨、更新和处置各环节的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综合科协助办公室(综合处)做好固定资产各环节的管理。使用固定资产的工作人员对其使用固定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负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二十条  会计核算管理工作,按财政部相关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财务规则、内部控制规范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综合处)负责监督指导会计核算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驻市府办纪检监察组、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等机构、部门的检查监督,以督促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和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确保各项经费的合理、有效、节约使用。

  第二十三条  对检查中发现有财务问题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指正、通报批评、扣发部分当年考核奖励、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室(综合处)负责解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意见,同时送办公室(综合处)备案。

  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今后上级部门出台新政策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来源:嘉兴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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