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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对于反复多次提出大量无实际意义的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请求,不应予以受理
【裁判要旨】
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应当用来保护真正需要救济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理性维权,合理表达诉求,对于反复多次提出大量无实际意义的请求,不应予以受理。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6)最高法行申48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孟某,女,194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某甲,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系孟某之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路某乙,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红星中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市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
法定代表人:周乃翔,省长。
再审申请人孟某、路某乙因诉被申请人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鲁行终70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孟某、路某乙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再审申请人孟某、路某乙所有的房屋并没有占用某河道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孟某、路某乙围绕其房屋被拆除的合法性及补偿事宜提起了多起行政诉讼,当地行政机关并未积极作为,间接导致孟某、路某乙及其家人多年以来一直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致使纠纷不断。孟某、路某乙具有合法诉的利益,不属于滥用诉权。请求撤销一、二审法院行政裁定,对本案依法予以再审,改判撤销或者确认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涉案《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违法。
本院经审查认为,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应当用来保护真正需要救济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理性维权,合理表达诉求,对于反复多次提出大量无实际意义的请求,不应予以受理。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再审申请人孟某、路某乙实质是通过申请查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而要求土地恢复原状。针对涉案土地及房屋相关争议,孟某、路某乙已提起过大量的行政诉讼,生效行政裁判对此类争议已经作出认定和处理,但其仍持续变换诉求反复提起诉讼,明显不具有诉的利益。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其起诉和上诉,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5号)的要求。孟某、路某乙申请再审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孟某、路某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孟某、路某乙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晓滨
审 判 员 蔚 强
审 判 员 朱宏伟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郝万莹
书 记 员 卫倩男
来源:行政法实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