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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信息公开实质是对某事项进行咨询,该申请事项不属政府信息,所作答复未对申请人产生实际影响
发布日期:2026-09-04点击率:9

  申请信息公开实质是对某事项进行咨询,该申请事项不属政府信息,所作答复未对申请人产生实际影响

  裁判要点

  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事项实质系向国家邮政局就信息公开在线申请系统升级依据等事项进行咨询,其所提申请事项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再审被申请人就该咨询事项所作答复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49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贾友宝,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经济开发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邮政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

  法定代表人:马军胜,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贾友宝因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316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贾友宝申请再审称,其申请事项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国家邮政局作出的国邮公开(2018)第8号-网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故请求撤销原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事项实质系向国家邮政局就信息公开在线申请系统升级依据等事项进行咨询,其所提申请事项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再审被申请人就该咨询事项所作答复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故一审驳回其起诉、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贾友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贾友宝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于 泓

  审判员   孙 江

  审判员   杨科雄

  二O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琳

  来源:行政涉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