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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当事人认为鉴定机构伪造虚假鉴定结论,实质是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对鉴定意见的异议不属于司法行政部门查处范围
裁判要点
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4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投诉人、被投诉人认为司法行政机关的投诉处理结果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二)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等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是否采信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三)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四)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及司法鉴定标准、技术操作规范的规定有异议的;(五)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上述规定,明确和界定了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机关和受理范围。申请人认为鉴定机构伪造虚假鉴定结论,实质是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对鉴定意见的异议不属于司法行政部门查处范围。
裁判文书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4)甘行申6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某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某组织。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某,该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甘某组织。
法定代表人:牛某某,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某某,该所司法鉴定人。
再审申请人胡某某因诉被申请人兰某组织(以下简称市司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兰州铁路运输法院(2023)甘7101行初300号行政判决和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4)甘71行终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某某申请再审称:一、《中大11号鉴定》鉴定过程违法违规,鉴定结论造假,兰某组织没有查处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二、一二审判决对鉴定人员资质未经质证和核查,属于程序错误。三、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申请人市司法局作出告知函,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明显不当,没有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对第三人违法、违规、制造虚假鉴定结论的行为做出处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3)甘7101行初300号行政判决;2.请求判令撤销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的(2024)甘71行终36号行政判决;3.请求判令撤销兰某组织作出的兰州市司鉴投诉[2023]第80号处理结果;4.请求判令兰某组织重新依法查处甘中大司鉴所的违法、违规行为;5.请求判令甘中大司鉴所赔偿申请人房屋损失30万元,退赔鉴定费,赔偿其它损失以及精神损失10万元;6.请求判令兰某组织支付诉讼费100元、律师费、误工费和旅差费720元;7.请求判令取缔杨守堂、刘红力所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违法证件,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兰某组织辩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再审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二、答辩人作出的《告知函》适用法律准确,且作出《告知函》的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4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投诉人、被投诉人认为司法行政机关的投诉处理结果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二)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等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是否采信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三)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四)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及司法鉴定标准、技术操作规范的规定有异议的;(五)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上述规定,明确和界定了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机关和受理范围。本案中,申请人认为第三人伪造虚假鉴定结论,实质是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对鉴定意见的异议不属于被申请人查处范围。《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应当要求被投诉人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调阅被投诉人有关业务案卷和档案材料,向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情况、收集证据;并根据情况,可以组织专家咨询、论证或者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对投诉事项的调查结果,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三)投诉事项查证不实或者无法查实的,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市司法局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后,要求第三人就申请人投诉相关事项进行说明,第三人针对投诉问题提交了《关于胡某某投诉书提及的专家咨询费的情况说明》及卷宗等相关材料。市司法局通过调查,作出兰州市司鉴投诉(2023)第80号《关于胡某某投诉甘某组织调查处理结果的告知函》,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进行了答复告知,告知未发现甘某组织在接受鉴定案件委托、实施鉴定活动、出具鉴定意见书等环节存在违规行为,其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要求。市司法局作出的涉案《告知函》具有相应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且将理由进行了告知说明,其行为符合上述规定。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审理程序、裁判结果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胡某某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胡某某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胡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贠红娟
审 判 员 薛艳君
审 判 员 李海云
二O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邹疏雨
书 记 员 张馨予
来源:行政涉法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