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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中,被告行政机关主动撤销原被诉行政行为,但原告拒不撤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问题三:行政诉讼一审中,被告行政机关主动撤销原被诉行政行为,但原告拒不撤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提问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董锟钰)
答疑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确认判决。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就不作为依法作出确认判决。”
行政机关在诉讼中撤销原行政行为,属于“改变被诉行政行为”,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原告有权选择不撤诉,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要求原告撤诉。原告拒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依法裁判。经审理认为原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认为行政不作为成立,但在诉讼中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或者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判决确认原不作为行为违法;认为原行政行为合法或者行政不作为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行政诉讼制度之所以要求人民法院在原告不撤诉的情况下还要对已被撤销或改变的行政行为作出违法确认,主要是基于当事人后续可能主张实体权益赔偿的需要。
特别强调的是,人民法院要依法支持、鼓励行政机关在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自行纠错。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销或者变更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引导、做好释明与矛盾化解协调工作,督促行政机关妥善回应当事人合理诉求,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来源:行政诉讼与行政合规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