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
成功案例
凯诺公告
两个月喜获满意拆迁补偿,山东当...
石家庄长安区当事人,你的房屋安...
安徽东至县官港镇当事人,你的房...
甘肃陇南西和县当事人,你的危房...
鞍山市立山区当事人,你公司的土...
河北沧州盐山县当事人,你的拆迁...
通辽科尔沁区当事人,你们的回迁...
赤峰克什克腾旗土城子镇当事人,...
荆门东宝区当事人,你们的拆迁案...
广州黄浦区温女士,你的拆迁案情...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四合庄路2号院东旭国际A座北楼615
电话:400-678-5000
QQ :1654176209
邮编:100071
E-mail:bjcls@163.com
电话:400-678-5000
QQ :1654176209
邮编:100071
E-mail:bjcls@163.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在起诉期限届满后另行提起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能否受理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在起诉期限届满后另行提起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能否受理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当事人在起诉期限届满后另行提起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能否受理问题的答复
(2015年6月26日 〔2015〕行他字第1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皖行监字第00021号关于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一般不宜直接认定民事合同的效力,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依据的民事合同无效或者应当撤销的,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起诉期限届满后,又以行政机关拒绝改变原行政行为为由,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法律规范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出现新的证据等法定事由后应当改变原行政行为的除外。
来源:鲁法行谈
- 上一篇:人民法院针对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附...
- 下一篇:什么是土地收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