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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12-06点击率:16

  为弘扬宪法精神,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落实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质效提升年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主要围绕精准把握当事人的实质诉求,凝聚各方合力,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

  目 录

  一、陈某某等18人诉某区市政建设局安置补偿协议纠纷案

  二、某幼儿园诉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三、某供热公司诉某区管委会、某区政府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及行政赔偿案

  四、某食品公司诉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案

  五、某水务公司诉某市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案

  六、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待遇认定案

  七、某卫生品公司诉某市生态环境局、某市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八、某公司诉某区政府等履行行政协议补偿案

  九、刘某标等六户诉某县政府、市政府不作为及行政复议案

  十、杨某洲、杨某录、杨某中诉某镇政府给付基本养老补贴费系列案

  一、陈某某等18人诉某区市政建设局安置补偿协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陈某某等18人的房产在某区拆迁安置项目范围内。在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陈某某等18人分别与某区市政建设局签订51份安置补偿协议,协议约定某区市政建设局为陈某某等18人安置房屋5551.04平方米并支付临时安置费。案涉房屋2019年1月基本具备交房条件,但某区市政建设局不履行交房义务,以事实不清为由单方撤销安置补偿协议,在撤销协议后又不明确安置补偿意见。陈某某等18人对某区市政建设局单方撤销安置补偿协议的决定不服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

  自2019年陈某某等18人提起诉讼以来,某区市政建设局两次撤销安置补偿协议,在一、二审法院两次对其行政行为进行撤销,并明确判令其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情况下,仍拒绝拿出明确的安置补偿意见,导致程序空转,历时近5年、经过4轮诉讼,安置补偿纠纷仍没有妥善解决。针对行政机关多次拖延履行甚至拒不履行法定安置补偿义务的情况,法院结合本案实际,将案件运用府院联动机制化解,并主动与某市相关领导、某区主要领导沟通。经市、区两级人民法院与人民政府反复协调沟通,陈某某等18人、某区市政建设局、安置补偿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某公司重新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目前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案件矛盾得以顺利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症结在于行政机关怠于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且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拒不履行生效裁判,导致案件历时多年仍旧程序空转。张军院长指出:“老百姓来法院是为了解决问题的,绝不是来‘走程序’的。”人民法院为有效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在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积怨已深”的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府院联动工作机制,下大力气主动开展矛盾化解工作。通过“背靠背”调解、向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以及协调上级政府依职权督导等方式积极作为,促使各方达成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的责任担当。

  二、某幼儿园诉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基本案情】

  2021年,某幼儿园为开学做准备工作,通知员工到园上班,当日没有学生上课。职工赵某在中午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无责任。后赵某向某人社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某人社局经审核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赵某此次事故构成工伤。某幼儿园不服,以幼儿园规定中午不允许私自外出,赵某发生交通事故时间并非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其所受事故伤害不在工作场所且与工作无关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某幼儿园的诉讼请求,某幼儿园不服,提起上诉。

  【处理结果】

  二审法院受理案件后,深入贯彻院领导带头办理行政案件制度,由院长亲自担任承办人。考虑到此类工伤认定往往还涉及伤残鉴定、民事赔偿等多个程序,诉讼周期长,如不能一揽子化解纠纷,赵某可能需要经过多次诉讼程序才能得到赔付,面临多重诉累;而某幼儿园作为小型乡镇民办幼儿园,学生少、收入不多,抵御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因未给赵某缴纳工伤保险,若通过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程序确定的赔偿金额进行赔偿,将极大增加其经济负担,不利于其正常经营发展。院领导努力在推进本案行政和民事争议一并解决上下功夫,多方面进行释法析理,有效打消当事人顾虑,最终双方均同意作出让步,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幼儿园当庭撤回起诉。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在作出准许撤诉裁定的同时,作出一份行政附带民事调解书,对幼儿园与赵某之间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进行明确,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传统的工伤争议解决模式往往需要劳动者分别经历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以及后续可能的民事赔偿诉讼程序,这一过程漫长且复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各个环节“拉锯”现象多发,当事人需在不同的法律程序之间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本案通过创新裁判思路,探索了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民事赔偿争议的模式,以更加便捷高效的方式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极大地缩短了纠纷解决周期,有效减轻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诉累,为后续劳动关系的修复与重建创造了有利条件,促进了和谐劳动关系。同时,本案采取的一次性解决工伤认定行政争议与民事赔偿争议的模式,为妥善处理同类行民交叉的工伤案件提供了借鉴,开拓了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新思路。

  三、某供热公司诉某区管委会、某区政府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及行政赔偿案

  【基本案情】

  某区管委会在2007年通过招商引资方式承诺由新成立的某供热公司承担园区热力供应,双方2007年5月18日签订BOT协议书。2009年初,供热管网1期工程开始试运营。2012年12月1日,某区政府向该公司颁发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证书,授予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权期限自2012年12月1日起到2042年11月30日止。2018年4月24日,市政府为落实供给侧改革下煤电行业转型发展实施方案,实施规划区内煤电机组清零行动,明确关停园区内热电厂。由于唯一热源关停,某供热公司无法继续向园区供给热力。因与某区管委会未能就热源建设及补偿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某供热公司向某区管委会发出解除协议通知书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解除该协议并赔偿人民币1.5亿余元及相关利息。

  【处理结果】

  原审认为,本案所涉供热项目属于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用事业项目,依法应当通过招标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但某供热公司获取特许经营权,未经招标程序,双方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项目曾经过竞争性谈判,且某区管委会不具有签约职权,该协议的签订违反法定程序,应属无效协议,故判决驳回某供热公司诉讼请求。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就某供热公司退出园区供热项目综合补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某区政府同意分期向某供热公司支付3680余万元,作为某供热公司综合退出补偿。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不仅要依法依规审理案件,更要坚持“如我在诉”的理念,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从彻底化解矛盾纠纷的视角出发,延伸了解当事人的现实处境和案件相关情况,为当事人争取利益的最大化。本案中,某供热公司的投资人系外省人,因某区管委会对外招商引资,基于对政府的信赖而跨省投资该项目,虽然从法律上应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但客观上某供热公司遭受了重大损失,且易使当地政府的公信力下降。法院通过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综合考虑企业损失和疫情后政府财政困难状况,逐步缩小双方对赔偿金额的差距,最终双方接受分期支付赔偿金解决供热遗留问题,实现了双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某食品公司诉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某食品公司不能提供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随即对该食品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后以该食品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8.5万元。某食品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结果】

  在开庭过程中,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积极出庭应诉,对案涉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等程序进行解释说明。某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情绪激动,陈述其已安排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等,本是小微企业,生存步履维艰,勉强发放工人工资,无力负担高额罚款。经过人民法院多次与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沟通,通过下发司法建议的方式,提出某食品公司虽存在违法行为,但是未造成严重后果,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违法情形考虑处罚幅度。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集体讨论研究后对涉案处罚进行调整,将罚款金额由8.5万元调整为3万元。新的处罚决定书送达当天,某食品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并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如我在诉”就是要在每一个案件的办理中多一些感同身受和换位思考,实质性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本案中,人民法院考虑到小微企业的现实困境,设身处地仔细研判案件,认为案涉行政处罚存在过罚不当的情况。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过罚相当原则,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既要避免“小过重罚”,也要避免“重过轻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即减轻了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发展,又落实了柔性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政策,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如果处罚过重,不仅不能起到教育作用,还会因为高额罚款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从而激发企业抵触心理,导致其采用各种手段抗拒行政处罚,无形中会增加行政机关的执法成本,也不利于树立行政处罚的公信力。人民法院对此类共性问题,主动向前延伸司法职能,利用司法建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某水务公司诉某市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案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北京某科技公司与某市政府签订《某镇毛皮加工专业园区污水处理厂BOT项目》。2014年12月19日,北京某科技公司依约成立项目公司,即某水务公司,该公司承继北京某科技公司在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2017年11月,某水务公司的污水处理项目完成建设,建设规模3万立方米/天,同月开始进水调试。后经历设备升级改造等,截至2023年8月31日,双方就前期污水处理费的核算支付及后续合作均存在较大分歧,某水务公司以某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该公司起诉前已处于停业状态。

  【处理结果】

  该案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在详阅卷宗、吃透案情的基础上,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深挖争议产生的真正原因,积极运用府院联动平台,组织双方多次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某市政府先行支付某水务公司污水处理费800万元,分三批支付;某水务公司收款后用于案涉项目运营并及时将款项使用情况向某市政府报备。该起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助企业重生,为政府纾困,推动了当地诚信政府、法治政府建设,亦推进了当地产业绿色健康发展,促进了当地营商环境的优化。

  【典型意义】

  某市位于黄河沿岸,素有“毛皮之都”之称,毛皮加工历史悠久。在毛皮加工过程中,产生大量污水,当地生态环境、绿色发展面临巨大考验。案涉污水处理项目能否重启运营,关系生活污水治理民生项目能否落地、身处逆境的危困企业能否重生。人民法院坚持问题导向,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健全多元解纷机制破解难题,加大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以环境治理效果为导向的环境托管服务模式推广力度,着力推进项目重启、提质增效、加快发展,助力城市公用事业高质量发展。同时,人民法院发送司法建议,促推当地政府将毛皮加工产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纳入重点工作项目清单,为打造节约集约、循环高效、普惠共享的生产服务新格局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

  六、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待遇认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29日21时许,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出渣工李某在连接风筒风机开关时不慎触电被击倒在地,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诊断为:“院前死亡(电击伤)”。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所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后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李某工伤(亡)工伤保险待遇,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后发现李某2022年10月、11月工伤保险处于欠费状态,后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予以补缴,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未予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处理结果】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因欠缴工伤保险费引发多起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行政诉讼,因此本案在法律、政治和社会效果上都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多轮调解协商,建议行政机关针对此类问题如何处理进行请示汇报,通过答复、制定规范性文件、案例指导、定期开展政策解读与培训等方式确定统一、合理的处理准则,切实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社会保险费的欠费补缴,由工伤基金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矿山公司欠缴社会保险费而引发的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行政诉讼案件,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而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用人单位为职工参保、在工伤发生时欠缴社会保险费,是否属于“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后是否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对此行政机关与法院的认识尚不统一和明确。从政治和社会效果而言,矿山公司作为涉案地区的大型企业,其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疑会对其他企业产生影响,如果此类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制止,可能会引发企业效仿,不利于社会保险缴纳制度的运行和管理,同时,矿山领域问题重大且敏感,一旦处理不当将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调解作为解决此类争议的有效手段,让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沟通与协商,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不仅能够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的社会保险缴纳行为,还能够向社会传递积极的信息,促进劳动关系乃至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

  七、某卫生品公司诉某市生态环境局、某市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某卫生品公司成立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至今已经经营二十余年,因以往使用的生产材料污染较大,每年需支出大量治污费用,且产品处于淘汰边缘,面临倒闭风险。为摆脱经营困境,该公司积极转型升级,投入大量资金使用国家倡导的低污染材料进行生产。2023年某市生态环境局到该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时未开启污染防治设施,认为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认为其使用的是低污染材料符合挥发性有机物豁免治理条件,不需要开启污染防治设施,遂向某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该公司并未取得环保豁免治理审批,应在生产时开启污染防治设施,遂作出维持上述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该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及复议决定。

  【处理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发现,案涉企业虽未获得挥发性有机物豁免治理审批,但如经专业指导获得该审批的可能性极大,且企业之所以未取得审批,一方面是因为企业未进行有效申报,另一方面是因为当地环保部门未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双方均有过错,不应由企业独自承担责任。为平衡保护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实质化解案件争议,法院通过与省生态环境厅、当地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府院联动,指导企业进行豁免治理申报的同时,督促行政机关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最终,三方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得以实质化解。目前企业已完成转型升级,成为当地“首家”获得环保豁免治理审批的企业。

  【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治理应平衡保护与发展之间的关系。环保豁免治理可有效引导企业探索“绿色”生产模式,使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转型升级共赢发展,实现“既要绿水青山又要金山银山”。但实践中该豁免治理政策并未落实到位,引发较多社会矛盾。本案中,人民法院主动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针对环保豁免治理政策落实这一问题,并未就案办案、机械司法。而是通过深入开展府院联动,瞄准争议根源,不仅帮助案涉企业获得相应审批,实质化解了个案争议,还督促行政机关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从根源上杜绝了此类案件的发生,对助推当地环境保护治理现代化及新质生产力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八、某公司诉某区政府等履行行政协议补偿案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某公司与某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签订《拆迁协议书》,协议约定指挥部应向某公司支付补偿款共计1273万余元,但截至起诉时,仍有243万余元补偿款未支付到位。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某区政府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剩余的243万余元补偿款及相应的延迟支付利息。此外,根据生效判决,某公司需向第三人某村民组支付协调管理费206万元及相关诉讼费用。同时,某公司与案外人某村民组之间还存在土地租赁费返还、剩余补偿款的协调管理费以及某公司为村民组建造的一栋四层半房屋等相关民事纠纷,这些纠纷均亟待解决。

  【处理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主动邀请某村民组作为第三人参与调解,并采取行政附带民事调解的方式,力求一次性解决案涉所有纠纷。经过法院的细致调解,各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全面调解协议。协议约定,某公司将获得160万元补偿款,某村民组将获得836487.8元补偿款,某区政府承诺在2024年年底前分别向两方指定账户支付款项。同时,某公司与某村民组就民事判决执行案件的执行费及行政案件诉讼费进行分担。某公司同意撤回对某街道办事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承诺不再就城中村改造中的补偿等事宜向任何一方主张权利。此外,某公司与某村民组之间的所有纠纷,包括民事判决确认的款项、四层半房屋建房、土地租赁费返还等,均得到一次性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行政附带民事调解的一次成功尝试,展现了人民法院在解决复杂行政与民事交织纠纷中的责任担当。法院没有局限于单一案件的审理,而是采取了更为积极主动的调解策略,通过细致入微的调解工作,成功实现了行政与民事纠纷的一次性解决。这种调解方式不仅明确了补偿款的分配,还一并处理了相关民事争议,极大地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同时,也体现了法院在推动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为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益借鉴和参考。

  九、刘某标等六户诉某县政府、市政府不作为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2019年,G106某县段改扩建工程项目指挥部发布《项目征收实施方案》,刘某标等6户村民房屋及宅基地位于征收实施范围内。刘某标等6人认为乡政府确定的补偿金额与法定标准不符,要求县政府对其房屋及宅基地依法安置补偿,县政府未予书面回复。刘某标等6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县政府对《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未答复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依法对其安置补偿。2023年10月10日,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驳回刘某标等6人的复议请求。

  【处理结果】

  市中级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发现,本案看似诉行政机关不作为及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实则是刘某标等6人要求按照法定标准对征收其房屋、附属物等进行合理补偿并重划宅基地安置。为将“化解群体争议”的功课做到极致,行政庭庭长和合议庭前后共5次向有关部门及村委了解情况,5次赴刘某标等6人家中详细讲解补偿标准和政策,3次召集两级法院、县乡两级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及村“两委”座谈。最终,历经180天促成乡政府与刘某标等6人签订《补充协议》,由乡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补偿款。刘某标等6人主动申请撤回起诉,长达6年的拆迁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要不断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建设,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要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凝聚法院、政府、社会组织等各方合力,坚持“如我在诉”理念,把老百姓的难事当成自己的家事来办。本案中,六名原告、六个家庭涉及几十口人,若案件处理不当,后续将引发大量诉讼。对此,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经过认真分析研判,确定了本案实质化解工作方案,决定由庭长牵头推动,合议庭成员全力配合,广泛凝聚县乡级政府、政府相关部门、村两委等多方力量,共同商议、共同推动、共同化解。本案行政争议的彻底化解,提高了政府机关的公信力,防止“官民”矛盾进一步积累和扩散,达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目的,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十、杨某洲、杨某录、杨某中诉某镇政府给付基本养老补贴费系列案

  【基本案情】

  安罗高速是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杨某中、杨某录、杨某洲均系某镇村民,其承包地在本次征收范围内。2022年2月27日,村民委员会对案涉土地施行清表行为,后将政府拨付的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等费用转账支付至村民个人账户。以杨某中、杨某录、杨某洲为代表的村民认为自家承包地被强制清理,县政府是案涉征地项目的责任主体,历经多轮诉讼未能解决实际问题。2023年3月份,杨某中、杨某录、杨某洲又以镇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清理地表行为违法。

  【处理结果】

  法院在办理该系列案过程中,始终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目标,将调解工作贯穿办案全过程。在向被告镇政府讲解群众诉求合法性时,被诉机关的主要领导表示,政府没有给群众发放基本养老补贴费,是因为此类为被征地农民缴纳基本养老补贴费的案件,由土地征收引发,属于新类型案件,目前尚没有具体的操作流程。如果将发放流程理顺,政府愿意支付该笔资金。在此基础上,合议庭充分利用府院联动机制,先后与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等有关工作人员沟通、交流发放补贴资金的办法和流程。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主管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协调。按照会议要求,几家单位分工协作,县人社局负责为被征地农民开设账户,县财政局负责组织资金,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统计征地面积,镇政府负责资金发放。仅用二十天时间,就将本次诉讼的原告杨某中、杨某录、杨某洲三家补贴资金发放到位。三原告在查询到资金到帐后主动撤回起诉。当地政府机关按照上述“示范性诉讼”的裁判思路迅速解决了其他150余户村民的基本养老补贴费问题,避免了大量争议进入诉讼程序。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强调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人民法院审理系列案件时,要准确把握同类案件的特点,积极与相关行政部门对接交流,与涉案群众沟通,选取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件先行立案,进行示范诉讼,精细化审理,最大限度降低群众的诉讼成本,便捷、高效化解行政争议。同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将调解工作贯穿办案全过程,一方面深入走访群众,以“如我在诉”意识,切实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让群众感受到法官在真正帮助其解决问题,从而接受法庭调解建议。另一方面向被诉机关的主要领导释法析理,最终接受调解方案,一次性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最终,在多家行政机关的配合和帮助下,成功运用“示范诉讼”+“府院联动”,探索出处理此类案件的经验和模式,在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同时,避免后续150余户村民进入诉讼,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