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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行政官司有什么风险?
为了使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明确诉讼风险,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减少不必要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行政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一、 起诉不符合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二、 诉讼请求不适当
原告应当针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提出明确、具体、完整的诉讼请求,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审理。
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无根据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三、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进行的代理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 起诉期限
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如果被告抗辩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而原告又未对此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将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五、 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按期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撤诉处理。
六、 不提供或者逾期提供证据
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伤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七、提供证据不符合要求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提供证据的要求,提供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将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八、 证人不出庭作证
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九、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原告或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十、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十一、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诉讼裁判文书,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 1 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 180 日。
十二、未在期限内申请再审的风险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超过六个月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来源:双清区人民法院网站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超过六个月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