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律师网—北京行政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行政律师  著名行政律师
行政案件能合并审理吗?
发布日期:2024-07-30点击率:39

  行政案件能合并审理吗?

  近日,神木市法院分别立案受理了三起不同原告起诉同一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案件,承办法官张艳收到案件后经审查发现三起案件属同类行政行为引发,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司法效率,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将三起案件合并审理。那么,什么样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行政案件呢?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有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对同一事实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第二,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第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神木市法院依法将行政案件进行合并审理,不仅提高了审判效率,还可以有效统一裁判尺度、提升案件裁判质量,避免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发生,使行政审判依法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更有效率,给老百姓看得见的公正。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