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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动行政诉讼发案量和败诉率“双下降”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府院联动联席会议精神,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发案量大、行政机关败诉率高问题,推动常态化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取得实效,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动行政诉讼发案量和败诉率“双下降”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锚定“两个确保”、实施“十大战略”,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持续提升行政执法质效,努力推动执法机制更加完善、执法行为更加规范、执法监督更加有力、诉源治理更加有效,为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温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目标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努力实现行政诉讼发案量和败诉率“双下降”,确保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对于已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强化分析研判
1.建立败诉案件研判机制。县司法局要全面梳理本行政区域2022年以来的行政败诉案件,锁定败诉案件数量较多的单位、执法领域、执法类型,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深入分析败诉原因,查找共性执法问题,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分类制定改进措施,防止同类问题反弹。
2.开展以案促改活动。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行政败诉案件的分析研判,深挖问题根源、查找执法风险、堵塞执法漏洞,以案释法,举一反三,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常态化以案促改工作机制,定期从县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调取案例,组织分析研判和学习讨论,或邀请案件主审法官讲解案件审理过程和思路,每年不少于一次。
3.开展“驻站式”执法监督。县司法局根据全县行政败诉案件分布情况,确定败诉案件数量较多的1个乡镇(街道)和1个执法部门作为重点监督对象,采取“正面规范+反面纠错”等方式,开展“驻站式”执法监督,大力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通过开展现场检查、执法培训、案卷评查等活动,加大行政执法指导、规范和监督力度,达到败诉一起案件、规范一类行为的效果。
4.汇编一批典型案例。县司法局要针对消极应诉、执法不作为、违反法定程序、法律适用错误等原因引起的行政败诉案件,梳理发布一批行政执法警示案例,供行政执法部门以案为鉴、以案促改。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对于已经发生但尚未或者已经启动行政诉讼程序争议,强化多元化解
1.加强运用诉前化解。对于尚未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要依法引导行政相对人通过调解、行政复议等非诉讼方式化解行政争议,减少行政争议进入诉讼程序的比例,降低行政诉讼发案量。
2.强化运用诉中化解。对于已经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的行政争议,涉诉部门要逐案开展案情研讨,对可能存在败诉风险的案件,依法及时予以纠正,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落实《河南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与行政相对人“面对面”处理纠纷,推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结合县人民法院提供的情况,县司法局对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化解行政争议不力的单位发出《工作提醒函》,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妥善解决;对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存在不依法行政情况的地方或单位予以通报,并督促整改,提升全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
3.加强行政诉讼案件信息共享。建立行政诉讼案件通报机制,法院、司法行政部门要相互沟通对接,每季度共享行政诉讼案件信息。实行行政诉讼案件即时报告制度,涉诉行政执法部门在收到应诉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县司法局报备;逾期未报备的,由县司法局予以通报。对于行政败诉案件,涉诉行政执法部门在收到裁判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要将裁判文书、行政败诉原因分析报告和下一步整改措施向县司法局报备。
牵头单位: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加强常态化执法监督,有效减少行政争议
1.加强执法部门内部监督。行政执法部门要强化自我监督意识,切实履行部门内部执法监督主体责任,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厘清执法权限,建立执法岗责体系,全面梳理行政执法风险点,严格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执法案卷评查、执法评议考核等内部监督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降低行政败诉风险。
2.加强执法部门层级监督。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监督,重点监督其依法履行执法职责情况、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情况、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制定的本系统统一的执法规范和执法监督制度,加强专项执法监督检查、系统执法案卷评查、处理行政执法投诉等工作,切实发挥好规范、指导、监督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的作用。
3.加强政府监督。县政府对执法部门要强化常态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执法监督具体实施工作,重点监督行政执法资格管理、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决定合法适当、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开展部门内部执法监督等情况。加快县乡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推动在乡镇(街道)司法所加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牌子,充分发挥执法监督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创新执法监督方式,加大主动监督力度和频次,每年度开展专项执法监督,实行重大案件提级监督,强化个案执法监督,采取每季度上门监督、交叉监督、推磨式监督等方式,增强执法监督实效。
实行行政执法未履职情况报告制度,对依法负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但在1年内没有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要于次年1月31日前将有关情况及原因报告县司法局。依托河南政务服务网,加大对网上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巡查监督力度,全链条、全领域监督行政许可行为,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
4.加强外部监督。各部门全面梳理2022年以来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执法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行政复议被撤销的案件情况、行政应讼案件败诉情况、执法监督职责履行情况以及执法责任追究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等执法信息,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全面实行行政执法监督员、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和服务型行政执法联系点制度,统筹社会力量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介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及时纠正群众反映的执法问题。定期对行政执法投诉高发领域、执法问题突出领域进行梳理,对行政执法中的普遍性、倾向性、趋势性问题进行预警和整改。加强与检察机关协作配合,促进执法监督与行政检察监督相互衔接,依法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对于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责任追究
1.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各部门要全面梳理2022年以来行政败诉案件情况,对于因行政执法过错导致败诉的案件以及执法监督发现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加强个案监督和责任追究,发现一起追究一起,一经查实一追到底,以严格的问责追责机制倒逼其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自觉运用法治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各部门每季度要将本部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报县司法行政部门。县司法局每季度要向行政执法部门通报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
2.推行执法容错免责机制。注重把握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的原则,对执法过错行为进行客观、科学、综合分析,严格认定标准,严把认定程序,加强与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沟通,确保执法容错免责的科学性、严谨性、规范性。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双下降”行动是贯彻落实省、市府院联动联席会议精神,有效提升执法质量,破解行政诉讼发案量大、败诉率高问题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强化思想认识,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的重要作用,紧盯“双下降”目标,明确责任,分类推进,强化落实,确保工作实效。县司法局要强化协调督导,督促有关单位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高标准、高质量抓推进、抓落实。
(二)强化责任担当。各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定期分析涉诉行政争议,从行政审判角度重新审视作出的执法行为,研究预防、化解行政争议的有效措施,进一步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切实从源头上减少、预防行政争议,推动行政诉讼发案量和败诉率“双下降”。
(三)加强队伍建设。各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标准化培训体系,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能力、法治能力、业务能力、职业素养,从根本上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加强与编制部门沟通协调,根据执法人员数量、执法案件数量等因素,配齐配强专职执法监督力量,确保执法监督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执法监督工作任务相适应。结合实际,统筹执法监督力量,上下联动,形成监督合力。探索建立一支编制外执法监督队伍,吸收律师、退休法官、检察官等人员参加,确保执法监督工作常态化开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培训,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业务培训走基层活动,提高执法监督队伍专业化水平。
(四)严格督导考核。开展“双下降”行动情况已纳入法治督察内容和法治焦作(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并且规定年度行政败诉率排列前三位的,不得评为法治政府考核优秀等次。我县将实行行政败诉案件量和败诉率季度通报制度,每季度进行量化排名,对落后的开展专项督导,对于年度行政败诉率高影响我县在法治焦作(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成绩的,将取消在法评优资格,并启动追责程序。另外,对于年度行政败诉率在全县排列前两位的,不得评为法治政府考核优秀等次。
来源:温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