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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文)
发布日期:2023-03-31点击率:154

  关于全面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文)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行政审判和行政应诉工作实际,现就全面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重要意义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发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前进号令。这既是未来五年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目标任务的应有之义,也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工作部署的预期成效和检验标准。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全面推进政府各项工作法治化,要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对强化“关键少数”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培养领导干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实践“以人民为中心”法治理念的重要途径和方式。“以人民为中心”,就是坚持人民在法治中的主体价值和中心地位,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行政诉讼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法律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零距离”倾听百姓诉求,通过行政应诉感性认识,一方面更加理性思考,改进工作,以适应人民群众越来越高的需求;另一方面从制度、风气上带头学法用法尊法守法,切实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更宏观层面保障民生。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履行法定义务自觉接受司法监督的具体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定义、范围和应当出庭应诉的情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指出,要认真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法律和制度的要求,是行政机关树立政府法治形象的必要之举,更是严格履行法定义务,自觉接受司法监督的应然之责。

  (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实现首都法治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近年来,人民群众告官要见官的意识明显增强,庭审中原告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已经成为行政诉讼中的新常态。本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比率仍达不到人民群众的需求和期待,尚有较大提升空间。同时,部分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出庭应诉工作认识不足,出庭应诉的理念和行为还需要持续强化和规范。

  二、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思想与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法治建设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关键少数”的引领作用,服务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以推进诉源治理为重要使命,围绕“四个中心”城市战略定位,“五子”联动融入新发展格局,在法治轨道上持续推进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首都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要求

  坚持服务社会和谐稳定大局,依法依规出庭应诉,实现应出尽出工作目标,促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出声、出效果。坚持倾听人民群众诉求,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重要目标,凝聚各方力量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坚持提升行政应诉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发现和改进行政执法问题,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人员及案件范围

  (一)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范围及确定原则

  1.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2.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不能视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3.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带头履行出庭应诉职责,正职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原则上由分管被诉行政行为的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分管被诉行政行为的副职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可以由其他负责人出庭应诉。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因同一行政行为而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可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或者根据人民法院确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5.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一般由原行为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另有通知的除外。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1)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2)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3)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4)人民法院书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2.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未书面通知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主动出庭应诉:(1)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案件;(2)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4)被诉行政机关提起上诉的案件;(5)行政争议长期未能解决,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参与协调,实质化解争议的案件;(6)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组织旁听庭审活动的案件;(7)行政机关认为可以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

  3.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更严格要求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遵照执行。

  四、规范履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法定职责

  (一)落实应出尽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案件,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以及其他正当事由外,行政机关负责人均应当出庭应诉。有正当事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在庭审前依法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

  (二)做好庭前准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前要认真研究案情和证据材料,熟悉相关法律规定;组织本机关相关人员做好出庭应诉准备,在法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三)配合法庭审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法庭规则,自觉维护诉讼秩序。庭审过程中,应当积极参与陈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发表最后意见,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四)推进以案促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后,应当及时总结经验,对庭审中反映的执法行为、执法依据等问题,认真研究,及时整改;对败诉案件深入剖析,查找薄弱环节,挖掘深层次问题,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

  (五)确保法治效果。行政机关负责人要积极配合法院做好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对具备调解、和解基础的案件,主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提升政府公信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走深走实

  (一)压实各方责任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定期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总结梳理、分析研究,按要求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2.严格规范指引。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落实市高院《关于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范围的通知》精神,依法发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加强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应发不发、漏发、滥发《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健全相关统计、分析、评价机制,为行政机关考核工作提供规范准确的基础数据。

  (二)提升工作实效

  1.加强宣传引导。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挖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出声出效果的单位和人员,加强正面典型宣传引导,有针对性地选择典型案件,有计划地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打造成全市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品牌。

  2.加强常态培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行政应诉业务培训,通过组织专题讲座、观摩庭审和案例研讨等形式,分析行政诉讼案件的特点、规律,不断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能力。

  3.深化府院联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联系,及时了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努力提升落实效果。人民法院对本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上报市高院,并反馈至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三)强化考核监督

  1.优化考核指标。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以“应出尽出率”和“主动应诉率”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指标,相关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督促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质效。

  2.加强工作督导。各级行政机关要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考核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出庭应诉或者对本机关败诉案件、司法建议反映的问题未予整改,导致因同类问题多次被判决败诉的,应当给予通报。人民法院发现行政机关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的,应当向监察机关、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来源:北京市司法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