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
成功案例
凯诺公告
两个月喜获满意拆迁补偿,山东当...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同德县当事...
河北青县马厂镇当事人:你们的相...
云南文山市广南县当事人:你们的...
辽宁本溪市明山区当事人:你们的...
山东临沂市沂水县当事人:你们的...
惠州大亚湾开发区当事人:你们的...
齐齐哈尔富裕县当事人:你们的案...
锦州北镇市正安镇当事人:你们的...
邢台新河县当事人:你们的不动产...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四合庄路2号院东旭国际A座北楼615
电话:400-678-5000
QQ :1654176209
邮编:100071
E-mail:bjcls@163.com
电话:400-678-5000
QQ :1654176209
邮编:100071
E-mail:bjcls@163.com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宁夏出台搬迁撤并类村庄认定标准 不得强制农民集中上楼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改委、农业农村厅、民政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搬迁撤并类村庄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对各类搬迁撤并类村庄具体认定标准进行了细化实化。
《标准》将搬迁撤并类村庄严格控制在位于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等地区的村庄,因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搬迁的村庄,以及人口流失特别严重的村庄。同时,《标准》提出6种可认定为搬迁撤并类村庄的类型。
一是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村庄;
二是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以外、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村庄;
三是地质灾害影响或自然灾害频发,有较大安全隐患的村庄;
四是位于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烈度地区,且与地震断裂带最近距离小于100米的村庄;
五是已纳入各级政府搬迁撤并计划或因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搬迁的村庄;
六是空心化率大于40%、常住户数小于20户且不具有保留价值的村庄。
《标准》强调,农村居民点迁建和村庄撤并,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并经村民会议同意,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集中上楼。
来源:人民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