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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宅拆迁引纠纷,法官调解续亲情
发布日期:2021-07-06点击率:393

  近年来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

  农村大量房屋被拆迁

  随之而来的拆迁补偿

  在家族中也引起了不少争执

  这不

  上犹法院的民事审判庭曾祥盛法官

  最近就化解了这样一起继承纠纷

  案件详情

  黄大爷夫妇十余年前均已去世,共生养了4个子女,大儿子黄某甲和二儿子黄某乙在黄大爷夫妇之前离世,黄某甲生前育有三个子女,黄某乙生前育有两个子女。黄大爷夫妇去世后留下一处祖宅,现祖宅面临拆迁,黄家子孙7人就黄大爷夫妇留下来的祖宅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多次协商无果后,向上犹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受理后,认为该案涉及的家庭成员较多,案情较为复杂,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和谐,遂决定采取上门调解的方式来办理此案。

  法官上门调解暖人心

  法官来到案件争议的祖宅,实地勘察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等情况后,召集所有当事人,同时邀请村干部一同在村委会进行现场调解。

  法官以弥合亲情、化解矛盾为目的,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对于祖宅继承分配的要求,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入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说双方感念亲情,以和为贵,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当事人从情绪对立到愿意接受调解,从针锋相对、情绪激动到互相理解对方难处,经过一个下午的努力,7位当事人最终放下成见,就房屋继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一场因拆迁引发的继承纠纷终于得以圆满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的原则】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拆迁本是一件“美事”

  如果因为拆迁

  闹得家庭不睦

  亲人对簿公堂

  反而得不偿失

  别让拆迁

  “厚了”口袋却“薄了”亲情!

来源:上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