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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农村非法占地建房行政执法权的建议答复
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1148号提案的答复
闽自然资答复〔2021〕80号
庄宝玲委员:
《关于调整农村非法占地建房行政执法权的建议》(2021114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问题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据此,农业农村部已将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事项纳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自然资源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已无相关事项。近期,我厅根据省委编办《关于商请研究提出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事项清单的函》(闽委编办综函〔2021〕129号)精神,积极建议将包括农村非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等在内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提请省政府赋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
二、关于从各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划转若干人员充实到乡镇农业农村执法队伍的问题
本轮机构改革后,自然资源部门在原国土资源部门履行土地、矿产行政执法职责基础上,新增了城乡规划、海洋、测绘等行政执法职责,但相应执法队伍大多数没有随职能划转到位。以省级为例,城乡规划、海洋、测绘执法队伍均未划转,原福建省国土执法监察总队还被撤销。近些年,自然资源执法监管任务十分繁重,按中央和省里部署,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违建别墅清查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耕地“非农化”、打击盗采海沙等各类专项行动。就农村土地执法工作而言,除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执法工作由农业农村部门承担外,其余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执法工作均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目前,市县共有自然资源执法监察队伍84支,市级平均编制34名、县级队伍平均编制15名,人少事多的矛盾尤为突出,即使将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自然资源部门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执法业务督察、指导、培训等工作事项。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按照执法队伍改革要求,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加强基层一线执法力量,构建权责统一、协同高效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体制机制。
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今后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5月26日
来源:福建省自然资源厅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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