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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用废房本骗281万补偿款获刑11年 申诉称应无罪
发布日期:2021-05-12点击率:447

  哈尔滨胜利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称胜利汽修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郑东,被控指使他人用妻子名下已被拆迁的房产证骗取拆迁补偿款281万元。2020年,哈尔滨市中院维持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郑东有期徒刑11年的判决,此后其一直申诉。

  5月10日,上游新闻记者从哈尔滨中院获悉,目前法院已受理其申诉。

  李郑东家属称,涉案诈骗的拆迁款,其实是李郑东所控制的胜利汽修公司支付的:“相当于把自己的钱从左手腾到右手,当地政府拿到全部土地出让金,国家没有遭受损失。”

  法律界人士指出,李郑东的行为可能涉及房地产行业“定向占地”,涉嫌违反行业规定和国家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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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项目拆迁前的实景。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开发商被控诈骗国家拆迁款281万

  相关司法文书载明,哈尔滨市阿城区检察院指控,李郑东是哈尔滨市胜利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5月,哈尔滨市阿城区土地收储办公室负责哈尔滨市阿城区位于和平街一块土地的拆迁征收工作。李郑东决定利用其亲属控制的房地产公司,在该块地开发“永泰公寓”商品房项目。

  检方起诉称,在上述土地前期拆迁过程中,李郑东指使他人向原收储办工作人员刘永红提供了自己妻子祖洪丽名下的两本已被拆迁的房屋产权证进行评估。

  原阿城区收储办副主任杜景启在没有认真审核相关拆迁材料,在未确定被拆迁单位胜利汽修公司使用的房产权属、性质及是否位于征收范围内的情况下,指派刘永红联系资产评估事务所对342平米规划用地和310平米房产及不属于收储范围内的机械设备等予以评估。

  2011年5月28日,胜利汽修公司与阿城区土地收储办签订房屋收购补偿协议书,收储办将310平米房产按照有证房拆迁补偿标准补偿给李郑东248万元,对机械设备补偿33.38万。

  检方认为,李郑东利用本应灭籍的房屋产权证,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281万余元,涉嫌诈骗罪。2018年9月27日,李郑东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郑东有期徒刑11年。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辩护律师称此案不存在受害人

  2019年,该案在哈尔滨市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

  法庭上,李郑东坚称自己不构成犯罪,并表示事发前自己已将胜利汽修公司转让,对后续情况并不了解。

  李郑东的辩护人陈飞律师提供的一份《关于阿城区‘原胜利汽车维修站’开发建设住宅楼立项请示》文件显示,李郑东所控制的胜利汽修公司与当地一家房地产公司共同向阿城区政府提交了申请,计划自筹资金800万元,对涉案土地进行前期拆迁,在原址开发住宅楼。该申请得到时任区长的批示,并转给当地规划部门,随后启动土地收储程序。

  另一份证据《房屋收购补偿协议书》显示,2011年5月28日,阿城区收储办和胜利汽修公司李郑东签订协议,收储办承诺收购胜利汽修公司使用的房产及设备、附属物,约定在房屋所属该宗地挂牌出让成交,最终竞得人缴纳全额土地出让金向胜利公司支付560万余元。

  案卷资料显示,李郑东开发的地块评估地价为363万元,收储(拆迁)成本560余万,挂牌底价及起始价929万元。后胜利汽修公司以900余万元价格竞拍成功。

  银行转账记录显示,2011年9月7日,胜利汽修公司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阿城区收储办将560余万元以拆迁补偿款的名义转给胜利公司。“相当于李郑东领取到的拆迁补偿,是他自己的公司发放的。”

  此后,涉案土地顺利完成开发,居民入住6年后,开发商李郑东被抓。

  “李郑东如果构成犯罪,那就是自己骗自己,不应认定为诈骗。”陈飞认为,李郑东的行为没有危害后果,政府拿到了全部土地出让金,该行为没有侵犯国家利益。

  另外,本案的犯罪客观方面事实不清,一是无法证明李郑东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没有构成诈骗的主观故意。二是此案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被告人指使他人没有查清,被指使人应当到案,没有查清房证是谁提供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谁签订的等。

  ▲李郑东与阿城区收储办签署的《房屋收购补偿协议书》。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涉案土地收储办两干部均获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房屋收购补偿协议、资产评估报告书、鉴定意见书以及证人证言等,相互印证,此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2019年12月18日,哈尔滨阿城区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李郑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数额特别巨大,已经构成诈骗罪。

  法院一审以犯诈骗罪判处李郑东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追缴李郑东非法所得人民币216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李郑东不服提出上诉。

  哈尔滨中院经审理认为,收储办代表政府与李郑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将310平米房产按照有证房拆迁补偿标准补偿给胜利汽修公司时,诈骗犯罪就已经完成,与李郑东事后开发该地块、国家是否遭受经济损失,并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李郑东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数额特别巨大,原判认定其犯诈骗罪的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2020年12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郑东的妻子称,该项目的拆迁款是胜利汽修公司支付的。“相当于把自己的钱从左手转右手,这个过程中当地政府拿到了全部土地出让金,国家没有遭受损失,如果我丈夫构成诈骗,那就是自己骗自己?”

  辩护律师陈飞说,如果此案构成诈骗,那么这宗诈骗案没有实际的受害人;如果诈骗罪成立,涉及退赃,那么这笔拆迁补偿款又该退还给谁呢?

  随后,李郑东的姐姐接受委托,替李郑东继续申诉,要求再审此案。 5月10日,上游新闻记者从哈尔滨中院获悉,目前法院已立案受理此案。

  另据上游新闻记者了解,案发时的阿城区收储办是一家临时办事机构,现已不存在。公开裁判文书显示,原阿城区收储办副主任杜景启于2017年11月18日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刘永红与2017年11月18日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哈尔滨中院已对申诉立案。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解读:定向交易土地易致国有资产流失

  针对被告人家属“钱从自己左手腾右手”说法,京师律师事务所许浩律师表示,本案中,被告人所交资金进入政府相关账户后,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化,为政府所有,法律上不存在所谓“左手腾右手”的说法。只要在拆迁补偿环节,存在伪造资料、虚构事实、夸大财物价值的行为,均可构成诈骗罪。

  房地产行业为何会出现开发商钱款“左手腾右手”的情况?

  许浩律师认为,本案中开发商的操作模式,在房地产行业中比较常见:一是为获取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排除其他竞争对手,与政府部门私下达成协议,将土地使用权定向交易,自己出资,自己购买土地;二是,有些地区的政府部门为了招商引资等目的,承诺返还一部分土地出让金,也会导致这种情况。

  国有土地开发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防止和避免暗箱操作,预防腐败行为产生。土地交易如不公开不透明,难免掺杂着“幕后交易”,一些掌管土地使用权的部门为了个人或小集团利益,往往会借机敛财,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许浩律师称,上述操作方式可能违反《土地管理法》及相关部门规章规定,涉嫌违法,严重的还可能够构成犯罪。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如果与企业私下达成土地出让协议,返还土地出让金,则构成滥用职权罪。

来源:上游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