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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村干部利用职务便利贪污案件,并当庭宣判。
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覃某端、刘某清、覃某龙等三名村干部在张家界市城区子午路某茶楼内与叶某勇、周某德(均另案处理)等人商议,决定在黔张常铁路教字垭段项目规划红线以内虚构土地面积,由覃某端、刘某清、覃某龙提供被征地对象名单和身份信息后,虚构征地补偿明细表等资料的方式骗取征地补偿款。覃某端、刘某清、覃某龙等人共计骗取征地补偿款27.54万元,各分得9.18万元。
永定区人民法院一审经审理认定,被告人覃某端、刘某清、覃某龙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地补偿工作的便利,伙同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征地补偿款,数额巨大,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一审判决被告人覃某端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清、覃某龙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并追缴三人违法所得。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不服,向张家界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根据被告人覃某端、刘某清、覃某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基于二审期间出现新的量刑情节,二审依法对覃某端、刘某清、覃某龙的量刑予以改判,判处上诉人覃某端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上诉人刘某清、覃某龙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并追缴三人违法所得。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