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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巨大!蚌埠一村委会原主任骗取拆迁补偿款
发布日期:2021-03-22点击率:475

  顾某某系蚌埠市一村委会原主任,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起贪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顾某某任蚌埠市高新区秦集镇姜顾村村民委会主任。2016年6月,秦集镇实施辖区内湾塘城中村改造征迁项目,时任姜顾村村民委员会主任顾某某在该改造征迁项目中协助秦集镇镇政府参与征迁工作。在此过程中,顾某某违反规定,以借用本村村民顾某1户口和从他人手中购买利辛县籍陈桂荣户口顶户方式参与征迁,并出具虚假的证明材料,加盖村委会的公章,使用已经结算完毕但尚未拆除的雷忠燕户的房屋再次参与征迁,继而骗取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604386元。该款系以银行存单形式汇入顾某1名下,后顾某某分得人民币204386元,顾某1分得人民币400000元。2020年9月3日,顾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顾某某和顾某1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身为时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顾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情节,且立案前即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顾有对犯罪虽达到数额巨大,鉴于其具有自首和退赃情节,确有悔改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三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顾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来源:安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