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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420万拆迁款,养父将养子告上法庭
发布日期:2020-11-18点击率:471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韩丹 叶惠 见习记者 柴军虎)李保华未经养父的授权,以养父的名义将名下房屋进行拆迁,并取得了 420 万元的搬迁补偿款,其养父李伟良知道后,认为房屋是自己名下所有,相关权益应当予以分割。随后,养父将李保华告上法院,要求养子给他支付拆迁补偿 260 万元。现代快报记者采访了解到,近日,常熟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5 年 11 月,因为建设工程需要,李伟良名下房屋要进行拆迁,儿子李保华在未经他的授权下,以他的名义与房屋征收中心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取得了全部搬迁补偿款共计 420 万元。李伟良认为房屋是自己名下所有,相关权益应当予以分割。

  李保华说,房屋是父母 1992 年建造,2009 年以父亲名义申请了翻建,2015 年房屋被拆迁并给了补偿,拆迁款项主要是来自于对房屋的拆迁,而不是对土地宅基地的拆迁,并且房屋的翻建及装修费用都是他自己出的,李伟良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没有事实依据。

  法院查明,李伟良于 1992 年申请建房,当时家庭成员有妻子徐云、父亲李林、母亲黄静玉、儿子李保华、女儿李保芬。2010 年李保华及其妻子金英出资,李伟良共同参与再次翻建了该房屋。2015 年 11 月房屋征收中心与李伟良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对房屋面积、支付方式、补偿条例等作了约定。李保华在协议上签字,并于 201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5 月共收到房屋拆迁工程款 420 万元。

  此外,该房屋家庭户成员除李伟良的父亲李林、母亲黄静玉、妻子徐云已经去世外,女儿李保芬于 2005 年迁出。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搬迁补偿的标的为李伟良、李保华、金英于 2010 年建造的房屋。搬迁补偿发生于 2015 年,当时女儿李保芬已迁出所拆房屋,继承所享有原房屋相应份额所有权,因房屋灭失而丧失。

  结合李伟良在原房屋建造过程和事实形成中的参与及贡献度,就房屋补偿款主房建筑补偿部分享有 10%,其他补偿款分项部分由原被告各享 20%。

  最终,法院判决李保华向养父李伟良支付房屋搬迁补偿款 7 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来源:现代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