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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农村实行“一户一宅”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
发布日期:2020-10-16点击率:425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按照“建新拆旧”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

  近日,泉州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审核规范及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等。

  这6种行为严禁批准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应严格实行“一户一宅”政策。通知指出,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政府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按照《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申请宅基地。通知提出,充分应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和农村宅基地及农房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对象身份、住房现状、旧宅处置方式等资格条件的审核把关。

  以下行为严禁批准农村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或住房面积已达标、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农村村民申请异地新建住宅,不同意将旧宅基地退回村集体的;农村村民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下乡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自行设计建房方案需委托专业人员

  符合资格条件的农村村民,经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村民小组同意后,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宅基地用地建房书面申请。

  村委会定期依法组织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宅基地申请对象申请资格条件进行审议。重点审查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提交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位置、用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有无影响相邻权利人利益,旧宅处置方式等。

  审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同意申请对象申请的,需本村张榜公布,征求本村村民意见。自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应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连同会议纪要、公示和申请人承诺书、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这里提个醒,申请农村宅基地时,村民需注意拟用地的用地位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用途管制等要求;拟建层数和层高、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定;选址是否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建房方案是否选用省、市级或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编印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自行设计的,方案是否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是否选定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承建等。

  多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通知明确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的职责,要求市、县两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做好信息共享互通,研究解决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各类问题,防止宅基地管理“空档”等问题出现。

  据了解,对于“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的违法行为,2020年1月1日前自然资源部门立案查处但尚未办结的案件由自然资源部门继续办理;个别案件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撤销,需要重新立案调查依法处理的,重新立案查处单位为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需做好交接工作。

  2020年1月1日以后立案查处的,由农业农村部门承办,处罚决定以农业农村部门名义做出,农业农村部门执法人员取得宅基地执法资格证之前,由自然资源部门安排持证执法人员配合办理案件,涉及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房地一体)问题信访,由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受理。来源:闽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