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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补齐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短板,强化法制保障,9月15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共五章40条,其中明确定义违法建设是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3种情形: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违法成本低是造成武汉市违法建设屡拆屡建、屡禁不止甚至有组织有规模违建的重要原因。为有效制约及惩处违法建设当事人,使其“不敢违建、不能违建、不想违建”,《条例(草案)》拟规定了多项措施以提高违法行为成本。
规定执法机关发现当事人已登记的不动产附有违法建设并立案查处的,书面告知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该违法建(构)筑物的转移、变更、抵押登记。明确了强制拆除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处置、提存等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逾期不缴纳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规定将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强制等信息记入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
违法建设重在事前控制,一旦形成后果,即使能够拆除,也将造成社会资源的大量浪费。因此,《条例(草案)》从四个方面拟构建了控制链条。
首先区、街道(乡镇)日常巡查发现;其次通过正面规范,主要是要求在建工程公示规划许可,物业服务企业及业委会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劝阻、报告。
同时政府有关部门控制,包括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对违法建设以及附有违法建设的房屋不予受理网签申报,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时,对属于违法建设的不予补偿,相关部门核发有关证照时,对不能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的依法不予办理,体现违法建设不得获利的原则,遏制违建动机。并要求社会单位协助控制,规定市政公共服务单位(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相应服务。来源: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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