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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棚园区非农改建,获刑!
发布日期:2020-09-01点击率:485

  居民刘某,将蔬菜大棚改建260余套"大棚房"对外出租获利,该项目占用耕地28.75 亩,其中含永久基本农田22.84亩,造成耕地种植条件被破坏。最终,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6 个月,并处罚金5 万元。 居民刘某经人介绍,以1000万元的价格与某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池某商定,受让合作社蔬菜大棚377 亩集体土地使用权。一个月后,刘某指使其司机与池某签订转让意向书,约定将合作社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转让给刘某司机。

  随后,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某司机。

  在此期间,刘某未经用地管理部门批准,以合作社名义组织人员对蔬菜大棚园区进行非农建设改造。先后组织人员在园区内建设鱼池、假山、规划外道路等设施,同时将原有蔬菜大棚加高、改装钢架,并将其一分为二,在其中各建房间,每个大棚门口铺设透水砖路面,外垒花墙。至案发,刘某组织人员共建设“ 大棚房”260 余套(每套面积350 平方米至550 平方米不等,内部置橱柜、沙发、藤椅、马桶等各类生活起居设施),并对外出租。

  经当地用地管理部门组织测绘鉴定,该项目占用耕地28.75 亩,其中含永久基本农田22.84 亩,造成耕地种植条件被破坏。该市用地管理部门、区人民政府先后对该项目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均未得到执行。最终,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将上述违法建设强制拆除。随后,该市用地管理部门移送刘某司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市公安局对刘某司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立案侦查,经调查发现刘某有重大嫌疑。公安局遂以刘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最终,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6 个月,并处罚金5 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另外,刘某司机在明知刘某是合作社非农建设改造的实际建设者、经营者,且涉嫌犯罪的情况下,故意隐瞒上述事实和真相,向公安机关做虚假证明。经检察院追诉,区法院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司机有期徒刑6 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来源:土地观察(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