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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排管办被法院判决违法!
发布日期:2020-07-24点击率:490

  原标题:合肥市排管办被法院判决违法!事情是这样的??

  合肥庐阳区检察院起诉合肥市排水管理办公室,究竟为何事?一司机酒驾后驾驶证被交警队扣押,为何一二审法院都判决交警队行为违法了?7月23日上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8年、2019年合肥市行政审判工作情况以及典型案例。

   两年内行政机关败诉案401件

  据了解,2018年、2019年两年,合肥市行政审判在收结案数方面继续位居全省前列。

  2018年合肥法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2268件,其中一审受理案件1686件,二审受理案件582件,全年一、二审共计判决行政机关败诉案件169件。

  2019年合肥法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2869件,其中一审受理案件2114件,二审受理案件755件,全年一、二审共计判决行政机关败诉案件232件。

  近年来,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其中,案件受理数2018年相比2017年基本持平,2019年相比2018年增长26.49%。

  合肥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类型多样化。行政案件仍以传统行政案件类型为主,涉及土地征收、建设规划、房屋拆迁、房屋登记等城建类行政案件924件;涉及社会保障等涉及民生类案件393件;涉及治安管理类案件243件;涉及工商、质检、食品卫生、物价、商标等市场监管类行政案件213件;涉及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类案件60件。

  合肥中院在审理中也挖掘出了行政执法、司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行政机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理念和意识还不够充分;部分行政机关的举证能力有待提高,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实相关法律事实;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仍有发生;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的质效、队伍素质需进一步提升;行政机关配合诉讼有待进一步深化落实;部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低,对司法建议不够重视。

  [案例]

  检察院诉合肥市排水办违法

  2018年3月起至2018年4月下旬,一园林公司在合肥市新站区三十头社居委等流转土地上违法处置污泥累计10000余吨,造成约50亩土地受污染。合肥市环保局于2018年5月16日对合肥市排管办作出《关于我市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利用处置有关问题的函》。同年8月17日,检察院向合肥市排管办发出《检察建议书》,提出鉴定、治理等5条建议。合肥市排管办于同年10月16日予以回复,但未履行检察建议书要求。

  庐阳区检察院于同年10月30日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合肥市排管办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和责令履行职责。至本案判决前,治理工作尚未完成。

  庐阳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合肥市排管办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违法;责令合肥市排管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违法处置污泥的行为依法继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合肥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收到短信后罚款扣分司机起诉交警队

  2018年8月13日10时11分,蒋某某驾驶轿车,在合肥市万罗山路停放,该路段设有“全路段禁停”标志。合肥市交警支队新站大队民警对此进行了抓拍取证。

  同年8月18日,蒋某某收到交通违法信息。同年11月27日,蒋某某携带自己的驾驶证、身份证和行驶证到电子摄录处理窗口,新站大队向其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罚款200元、记3分。后蒋某某向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交警支队作出复议决定书。

  蒋某某对此不服,认为程序违法,在处罚之前没有给他告知书,因此其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复议决定书;撤销处罚决定书。

  合肥市包河区法院一审认为,新站大队在作出处罚前未告知原告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复议、诉讼权利,并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处罚程序违法,判决撤销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肥中院认为,本案的行政处罚适用的是简易程序,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针对合肥市目前交通违法行为数量庞大,而执法人员数量较少,执法压力大的实际情况,新站大队在处罚前采用短信告知交通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以及违法事实的方式,并在作出处罚的现场,用电子显示屏向违法行为人展示电子监控记录的违法图片,执法人员也进行了口头解释、告知,对蒋某某的实体权利并未产生实质性影响。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蒋某某的诉请。

  驾驶证扣押过期交警队被判违法

  2018年9月15日零时左右,合肥市交警支队包河大队开展酒驾统一行动,周某某驾驶轿车行驶至屯溪路与宁国路交口附近,被民警拦下进行吹气检验,检验结果显示呼气中含有酒精,吹气检验结果为29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周某某表示不需要抽血检验,并在现场酒精吹气单上签字确认。

  随后民警向周某某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周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之后,周某某向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

  2018年11月23日,交警支队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书。周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扣押其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周某某起诉时,其机动车驾驶证仍在扣押中。

  包河区法院一审判决,以扣押行为程序违法为由撤销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复议决定。合肥中院二审经审查后,以扣押驾驶证的行为超期为由认定该行政强制措施应予撤销,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查封、扣押作为一种临时性的行政强制措施,有其法定期限,超出期限时应当及时变更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而复议和诉讼并不属于扣除或者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的法定情形。据了解,此案是判定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而周某某最终接受了酒后驾驶的应有行政处罚。

  快递纠纷不属治安管理范围起诉公安局败诉

  2018年12月16日,杨某通过110报警电话向巢湖市公安局报警。接警后,巢湖市公安局所属朝阳派出所出警,经了解,杨某的一件快递邮件在快递代办点被代办点负责人代为签收,双方发生纠纷。

  出警民警现场了解相关情况后,认为属民事纠纷,不属治安管理处罚范围,现场予以调解,并告知杨某若对快递代办点的做法不满可通过正当途径投诉或者诉讼处理。杨某认为巢湖市公安局未履行法定职责,又向合肥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合肥市公安局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

  杨某向巢湖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巢湖市公安局的调解行为无效,并撤销复议决定。合肥中院二审,驳回杨某的起诉。来源:安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