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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出台
发布日期:2020-05-09点击率:550

  5月7日,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并正式开始施行。这是我市对2013年1月1日施行的《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修改更新,新《办法》共六章五十四条,主要进行了九处调整。

  据悉,本实施办法仅适用于本市花山区、雨山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含山县、和县、当涂县、博望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实施办法自行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根据《办法》,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此次明确了对无有效证照房屋,但在1985年航拍图(1989年向山地区手绘地形图)上有图斑且产权归属明晰的,按航拍图确定的房屋面积予以补偿。对经依法批准但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结合临时建筑剩余使用年限给予补偿,对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通报城管部门予以查处。

  此次《办法》还调高了非高层住宅产权调换为高层住宅的公摊补助面积。由目前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准,产权调换房屋为一部电梯补助4%调整到8%;产权调换房屋为两部以上电梯的,由8%调整到12%。

  增加了增购面积。由目前在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基础上,每户可以增购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调整为在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基础上,每户可以增购不超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增购面积价格按照政府优惠价计算。其中0-25平方米为2600元/平方米,25-30平方米为3500元/平方米。超出30平方米,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向山地区政府优惠价由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自行制定。政府优惠价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行动态调整。

  修改了货币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由目前被征收住宅的补偿金额=拟产权调换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均价×拟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增购建筑面积价值(增购建筑面积×(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均价—政府优惠价))调整到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调高了征收住宅的临时安置费、装饰装修补偿费、搬迁费和提前搬迁奖励费。临时安置费由目前每月12元/平方米调整到15元/平方米,由目前不足800元的,按800元支付调整到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装饰装修费由目前200元/平方米调整到300元/平方米(含移机费);搬迁费由目前600元/次调整到1000元/次;提前搬迁奖励费由目前200元/平方米调整到300元/平方米。

  调高了征收非住宅的提前搬迁奖励费。由目前按不超过征收补偿总额1%的标准调整2%;由目前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不足1万元的,可按1万元给付调整到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不足2万元的,可按2万元给付。

  增加了征收马鞍山市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公房补偿条款。即征收马鞍山市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公房,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征收马鞍山市直管住宅公房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承租人、配偶符合房改政策,且未享受过国家房改政策购房、住房补贴等城镇住房福利的,货币补偿金额的30%支付给被征收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对已补偿面积部分不再享受房改政策;已按国家房改政策购房,但未达到规定标准 的,不足规定标准的房屋面积,货币补偿金额的30%支付给被征收人,70%支付给房屋承 租人后不再享受房改政策;已按规定标准享受国家房改政策购房的,应当无偿腾退。征收 单位自管住宅公房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全额支付给房屋产权单位,单位按照相 关规定进行分配。

  增加了房屋征收安置事务工作经费、不可预见费和按时完结项目奖励条款。即房屋征 收安置事务工作经费、不可预见费和按时完结项目奖励,按项目总费用9%计提。其中, 工作经费、不可预见费占总费用的4%,根据项目进度据实支付;按时完结项目奖励占总 费用的5%,在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支付。房屋征收安置事务工作经费、不可预见费和 按时完结项目奖励的使用,由征收主体制定具体使用办法并报市政府备案

  据悉,自本实施办法施行起,2013年1月1日施行的《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暂行办法》和2020年3月9日发布的《关于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时废止。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已依法作出征收决定的征收 项目,按原征收决定确定的补偿方案执行。来源:马鞍山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