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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删除“30倍”限制
发布日期:2019-12-19点击率:541

  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新法删除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的规定。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将于2020年1月1日全面实施,随着新法(下称“新法”)的临近,山东自然资源系统举办专题讲座,并在相关会议上进行新法专项讨论,把握新规定、新任务、新要求。

  经济导报记者发现,新法不少内容都是此前在山东有试点的内容,新法在山东将实现“无缝衔接”。

  山东有试点

  据介绍,新法有如下三个方面值得关注。

  首先是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新法删除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的规定。

  其次,新法明确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住宅。

  最后,增加了新的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经济导报记者发现,上述新规定在山东此前承担的农村土地改革任务中都有所涉及;山东还印发了《山东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下称《方案》),构建了一套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生计,《方案》规范了财务管理、建立了全国通用的信息平台、加强审计监督,保障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在宅基地改革方面,山东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农户自愿有偿退出资格权;对有意退出又不想彻底失去资格权的农户可探索“留权不留地”、颁发地票期权等方式保留资格权;进城落户农民自愿将宅基地无偿退给集体的,可重新获得宅基地资格权。

  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山东早在2017年就颁出首张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动产权证书,而《方案》也明确,在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中,探索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分配关系的有效办法。

  节约集约利用示范

  12月11日上午,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举办“山东自然资源大讲堂”第七期专题讲座,邀请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专题讲解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魏莉华介绍了新《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背景、修改的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措施。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机关全体干部和厅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主会场听课;山东省海洋局,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干部职工在分会场利用视频网络听课,共约1.5万人参加。

  在同一天,全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会议在德州齐河召开,进一步厘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工作职能定位和工作思路,突出重点,破解难题,克服盲点,一个节点一个节点抓好工作落实。会上,16市局分管负责人作了交流发言。

  会议也着重提到了新法,要求各地要全面认识、深刻理解新法的精髓要义和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新规定、新任务、新要求,做好全面实施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坚持完善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紧扣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两大核心任务,研究新思路、新措施、新方法,积极稳妥做好相关工作。

  会议要求,全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系统要立足本职,牢记使命,敢于担当,勇于创新,始终坚守初心使命,坚持守正创新,坚持求真务实,坚持统筹推进,坚持同心协力,坚持对标对表,围绕积极解决历史遗留土地利用方面的问题,把现行的土地市场和产业用地政策细化实化,推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坚持调查研究、攻坚破难,奋力开创新时代自然资源利用新局面。

  与此同时,会议还布置了抓好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创建工作,统筹推进示范省、示范县、示范区建设;分析排查、精准有效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推进农村闲散土地盘活利用;做好土地二级市场建设等工作。来源:经济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