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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西安市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整治工作,西安市印发《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小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方案》。方案指出,通过清理整治,到2020年年底,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各类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小水电站全部关停退出,恢复自然生态环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内不再审批和新建小水电站。
一律限期关停退出和拆除
两类水源地保护区内小水电站
一律限期关停退出和拆除
《方案》明确,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小水电站,一律限期关停退出和拆除,实施生态恢复。水源地准保护区内,具有合法建设审批手续的小水电站,逐站提出整治提升方案,进行整治提升,经验收合格后继续运行。
对于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小水电站,在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划定之前已建成运行的具有合法审批手续,以发电为主要功能的小水电站,要加强引导,逐步关停退出和拆除,进行生态恢复。试验区内小水电站,逐站提出生态整治提升方案,进行整治提升,经验收合格后继续运行。
对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内小水电站,将依据《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位于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内具有合法建设审批手续,以发电为主要功能的小水电站,要加强引导,逐步关停退出和拆除,进行生态恢复。对于具有合法建设审批手续的综合利用水利工程附属小水电站,逐站提出生态整治提升方案,进行整治提升,经验收合格后继续运行。
违法建设的小水电站,必须立即关停退出,限期拆除,并实施生态恢复。各类年久失修,已多年未运行的小水电站,各区县政府要积极做好报废、拆除和生态恢复相关工作。
14座小水电站限期整治提升
36座电站限期关停退出
14座小水电站限期整治提升
据了解,截至2017年年底,全市共建成小水电站52座,总装机容量为86263KW,全部位于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范围以内。按照行政区域统计,周至县30座、鄠邑区7座、长安区7座、蓝田县8座。
按照相关要求,位于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小水电站必须立即关停退出,拆除设施,恢复生态。西安市此类小水电站共有2个:周至县田峪河水电站、西楼观水电站,分别位于西安黑河引水工程田峪河地表水源地、就峪河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按照相关要求,上述2个小水电站已按期完成关停和设施拆除,下一步要落实拆迁补偿、人员安置、生态恢复、完工验收等后续工作,确保工作效果和社会秩序稳定。
位于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限期关停退出电站共有36座:周至县25座,鄠邑区6座,蓝田县4座,西安水务集团1座。
对位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限制开发区,但属于以综合利用(如供水、调水、灌溉、防汛等)为目的,非单一发电的水利枢纽工程配套建设的小水电站予以保留,整治提升。对位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适度开发区,自然保护区试验区,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以内的小水电站予以保留,整治提升。
整治主要内容包括完善生态基流保证措施、完善电站设施水平、完善管理制度、消除安全隐患等几个方面。通过整治提升,提高电站的设备水平和管理水平,达到生态建设和绿色水电站建设要求。限期整治提升的小水电站共14座:周至县1座,鄠邑区1座,长安区6座,蓝田县2座,西安水务集团4座。
明年年底前全部完成拆除
不符合要求小水电站
明年年底前全部完成拆除
全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小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将按照核查认定、清理拆除、整治提升、竣工验收4个步骤进行。按照《方案》,将于今年3月底前完成核查认定。位于陕西黑河珍稀水生野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的5座水电站(黄草坡、花耳坪、板房子、同力、铁甲树)要求于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拆除,其他不符合要求小水电站于2020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拆除。
退出电站的拆除费用包括拆除资产补偿费、拆除实施费、生态设施恢复费、遗留问题处理费等。拆除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分担。区县承担部分从生态环境保护补偿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市级财政承担部分从市级水源地建设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保留运行电站的整治费用由电站产权单位自行承担。被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小水电站,其拆除费用不予补偿。来源:长安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