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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有不少网友就有关利益受损维权向笔者谈及“民告官”问题,并拿“民不与官斗,穷不跟富争”、“八字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这些流传甚广的民间俗语,来表达对“民告官”官司的“厌讼”和“惧讼”的思想。笔者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接触法律,后成为法律工作者,下面就以近三十年时间对“民告官”制度的日臻完善和法治进程的见证,带你真切感受法治社会与我们渐行渐近的进程。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1990年10月1日就颁布实施了,结束了“民”不能告“官”、不敢告“官”的历史,但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行政诉讼依然停留在概念阶段,群众认为自己蒙受不公后,大多采取上访的方式鸣冤叫屈。
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将“法治”正式入宪。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入宪前后十多年,一系列规范国家治理和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陆续出台。例如,新中国第一次确立“民告官”制度的《行政诉讼法》、第一次确立国家赔偿责任的《国家赔偿法》、第一次确立国家行政权运作基本规则和正当法律程序的《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这些体现依法治国要求的一大批法律,都是在这个时期制定和实施的。
2004年,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该《纲要》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在纲要的指引下,行政机关严格按照行政法规规定行使权力,行政诉讼法以颠覆者的姿态,努力诠释着“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要义。“民告官”从最初的“新鲜事”已经变成了“平常事”,行政诉讼进入了一个平稳发展的时期。
此后,随着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的陆续颁布实施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完善,司法部门通过全面改革体制、机制和相关制度,确保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和司法权威,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逐年增加,案件类型也从单一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扩大到信息公开,行政赔偿到全领域。
2017年《行政诉讼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随后,“民告官”案件立案难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积极应诉的意识明显增强,使“民告官”案件中群众最担心的“官官相护”疑虑得到消除。当普通百姓敢于频频与公权力对簿公堂时,拉近了官民之间的对话距离,群众的司法获得感也明显增强。
行政诉讼制度的日臻完善,对加快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进程,调整公民与政府的关系,实现公民与政府的良性互动,促进社会的良善治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来源:今日头条 作者 良知是最大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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