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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宁县检察院诉会宁县水务局行政公益诉讼案获判胜诉
发布日期:2018-11-29点击率:653

  基本案情

  中川镇王某某等三人未经许可,分别擅自在会宁县中川镇中川河梁堡社段、彭河社段、朱河社段的河道内设立砂场并采砂。截至2018年4月20日,王某某等三人的砂厂及采砂破坏面积均扩大,达130.34亩。

  诉前程序

  会宁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中川镇梁堡村梁堡社王某某砂场、高庙村彭河社汪某某砂场、高陵村朱河社何某某砂场采砂设施均没有拆除。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审查查明,涉案当事人王某某等三人非法占用、挖掘中川河道建设砂场,采挖砂石的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及河床生态安全,已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17年11月28日,会宁县院向县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会宁县水务局:1、依法履行职责,对王某某、汪某某、何某某违法采砂破坏河道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理;2、立即制止汪某某继续采砂的违法行为,若涉嫌刑事犯罪,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不得以罚代刑;3、联合相关部门及中川镇人民政府依法督促王某某、汪某某、何某某等人拆除采砂设施、清除堆体、填埋砂坑、复平河道,完全取缔所涉三砂场。

  跟进监督

  会宁县水务局2017年12月28日书面回复称,已立案查处王某某、汪某某,电话督促何某某回填砂坑、拆除办公用房、移除河道内砂石和弃料堆体。

  2018年1月2日、4月20日,会宁县院两次跟踪查看现场,三砂场均仍停放有挖砂运砂车辆,办公用房均没有拆除,砂坑仍没有填埋,仍然堆积着大量沙石、弃料。并且王某某砂场、汪某某砂场继续在进行非法采挖砂石,破坏河道环境资源及河床安全,破坏面积已由67.16亩扩至130.34亩。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侵害状态之中。

  诉讼过程

  2018年6月14日,会宁县检察院依法向白银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白银区人民法院依法于2018年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2018年10月10日,作出判决。白银区法院判决,会宁县水务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会宁行政辖区的河道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其对王某某等三人破坏河道的行为拖延不予履行职责,致使河道至今处于被侵害状态,属于严重怠于履行职责,致使行政执法流于形式,放纵了违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依法判决:一、确认会宁县水务局在王某某等三人非法采砂、破坏河道的监督管理中未依法全面、正确、及进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二、责令会宁县水务局在本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依法继续全面履行监督职责,恢复中川河生态环境。

  一审宣判后,会宁县水务局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会宁县生态环境脆弱,资源匮乏,经不起乱采滥挖等非法行为的破坏。行政公益诉讼彰显检察监督,依法督促纠正行政机关不当履职行为,推动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旨在共同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来源:会宁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