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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5日上午,北京四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2017年度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及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会上,北京四中院副院长程琥通报了该院2017年审理行政案件的基本情况。2017年该院进入审理程序的一审行政案件达1544件,比2016年的1530件有小幅上升,通过案件审理该院不断完善行政诉权保护机制,促进和推动人民群众通过法治渠道解决争议、寻求救济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增强。受理案件中,房屋土地征收拆迁腾退等涉民生案件占比持续攀升,学区划分、配售经适房等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同期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则呈现大幅下降,仅占9%。在涉诉区域中,东城、西城、海淀、朝阳4区涉诉案件占一审行政案件总量同比降低,占比62.6%。原告主动撤诉率和息诉服判率双双大幅提升,原告主动申请撤诉的案件达到269件,是2016年的近3倍,行政诉讼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作用彰显。行政机关败诉案件中,直管公房管理类案件占比最大,达到28.9%。
据介绍,北京四中院在依法履行行政审判职责、助推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采取了诸多行之有效的举措,包括推动领导干部和一线执法人员旁听案件庭审进行法治教育,法官积极参与各区政府常务会议会前讲法,打造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
白皮书显示, 2017年各区政府在运用法治方式推动工作、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源头预防和实质性解决、借助行政诉讼改进执法工作等方面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增强。行政机关败诉率与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年时相比下降了14.4%,司法建议对照整改程度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率连续三年保持100%,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长效机制在北京四中院的积极推动下得到逐步深化。同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和行政应诉工作中仍存在因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合法或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而败诉的案件占比较大,预防争议和实质化解争议的意识不强、效果不理想以及对行政应诉规范化建设重视不够、行政应诉工作质量不高等突出问题,亟需行政机关引起重视。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依法行政工作,四中院给出了四个“进一步”的建议:进一步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行政执法难题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提升行政活动全过程和各方面严格依循法律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完善行政争议源头预防和在行政程序中实质性解决制度机制;进一步发挥行政应诉在建立健全依法行政长效机制中的重要作用。
发布会上,该院行政庭庭长陈良刚通报了2017年行政审判十大案例,案件经由法官推荐、法官会议专题讨论、邀请法学专家进行评议等程序选定,涉及公房管理、城市建设、投诉举报、村务公开、行政复议等多个领域,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及统一行政裁判标准具有示范意义。
发布会上还同时发布了以某水泥有限公司、某矿业有限公司诉房山区政府要求撤销企业关闭通知案为蓝本拍摄的微电影《向法官的蓝天使命》,真实还原北京四中院为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境建设以及社会稳定做出的不懈努力。会后,四中院还将向16区政府分别发送司法审查分报告,以切实发挥个性化“法治体检表”的作用。
15名全国及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部分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律师协会主要负责同志近30人出席会议并发言。
全国人大代表,市政府法制办、市检四分院及市律协主要负责同志发言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度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
★ 目录 ★
一、2017年审理行政案件的基本情况
二、我院依法履行行政审判职责、助推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
三、从行政审判看当前行政执法工作取得的成效与存在的问题
四、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主要建议
一、2017年审理行政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不断完善行政诉权保护机制,人民群众通过法治渠道解决争议、寻求救济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增强
持续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对于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持续加强诉讼服务引导和法律释明工作,注重发挥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驻院工作站免费法律咨询、答疑解惑的作用。对于极个别当事人无理缠诉、滥用诉权的行为,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制止。2017年,起诉到我院的一审行政案件共1722件,相较于2016年的2893件减少1171件,同比下降40.5%。其中,经登记立案后进入审理程序的一审行政案件达1544件,比2016年的1530件有小幅上升;因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我院裁定不予立案的有178件,相较于2016年的1363件减少1185件,同比下降86.9%。上述数据表明,人民群众依法行使诉权、“信法不信访”的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更加有力有效。
(二)房屋土地征收拆迁腾退等涉民生案件占比持续攀升,案件涉及领域进一步拓宽,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
行政案件所涉及的行政管理领域继续呈现分布广泛又相对集中特点。因对既有建筑进行抗震加固、配售经济适用住宅、民办幼儿园办园许可、对学区进行划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等引发的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因棚户区改造、房屋土地征收拆迁腾退等引发的城建类案件占比进一步提升,其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在2015年和2016年分别占当年新收案件总数的8%、13%,2017年则达到27%,在各类案件中跃居第一。因个别建设工程项目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行政案件数量有所上升,占比分别从2015年的2%、2016年的2%,到2017年的10%。同期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则呈现大幅下降趋势,占比由2015年的55%、2016年的28%,到2017年的9%。随着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的实施,涉及行政协议、原告请求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等新类型案件均有所增多。
(三)案件数量区域分布不均衡局面有所改观,行政复议机关做共同被告案件大幅减少
2017年16区均有涉诉案件,城区涉诉案件多于郊区涉诉案件。东城、西城、海淀、朝阳4区涉诉案件占一审行政案件总量从2016年的82.8%,到2017年的62.6%,同比下降20个百分点。密云、石景山、通州、平谷4区涉诉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增幅分别达到200%、137%、107%、100%。房山、顺义、怀柔3区涉诉案件有所减少,其中房山区涉诉案件降幅达63%。此外,2017年诉至我院的以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共计188件,占一审行政案件总量的10.9%,比2016年下降8.3个百分点。该类案件大幅减少在一定程度上表明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正在显现。
(四)行政应诉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长效机制逐步深化
2017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主动出庭应诉,做到“出庭出声出效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率继续保持在100%。
(五)原告主动撤诉率和服判息诉率双双大幅提升,行政诉讼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进一步彰显
制定出台《关于完善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机制的意见》等相关文件,不断完善行政争议多元实质性解决机制。对于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以及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在坚持自愿、合法原则和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不断加大调解和解工作力度,努力从根本上解决争议。2017年,在我院审结的1535件一审行政案件中,原告主动申请撤诉的案件达到269件,是2016年原告撤诉案件总数的近3倍,我院行政案件服判息诉率达到建院以来的最好水平,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
(六)行政机关败诉比例小幅上升,行政审判助推法治政府建设更加有力有效
2017年我院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中,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有76件,占全部实体判决案件的17.6%,同比上升了3.3个百分点。本年度有13个区政府出现败诉案件。在行政机关败诉案件中,直管公房管理类案件占比最大,达到28.9%,其余依次为行政复议、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强制、信息公开、土地管理、征收拆迁类案件。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直管公房产权属于政府,由区政府委托房管中心等单位实施日常管理,具体的法律责任由区政府承担。但是由于直管公房管理类案件多源于公房承租人及其亲属之间的财产纠纷,导致区政府被动介入到较为复杂的家庭矛盾中。同时在公房管理过程中和公房类案件审理中,可供遵循的规范依据较少,给行政机关进行公房承租人变更等管理行为和法院审判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导致在司法审查中该类案件行政机关的败诉率处于较高水平,也远高于其他类型的行政案件。
二、我院依法履行行政审判职责、助推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
2017年,我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助力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主动将行政审判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围绕“放管服”改革,依法妥善审理涉及政府职能调整、简政放权等方面的新类型案件;围绕乡村振兴、乡村治理,依法稳妥审理涉及要求政府履行监督职责、村务公开等行政案件;围绕加强产权保护,依法妥善审理涉及企业房屋征收和土地腾退案件;围绕生态环境保护,依法稳妥审理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案件;围绕城市管理,依法稳妥审理涉小区停车管理行政案件;围绕文化引领,依法妥善审理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行政案件;围绕公共资源供给,依法稳妥处理涉教育、医疗、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案件,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在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司法需求;围绕“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轨道交通建设、城市副中心建设、北京冬奥会筹办等重点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注重处理好保障公民个人权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关系,为相关工作顺利推进做出积极贡献。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
继续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推进立案登记工作规范化。加强诉讼过程中的释明、引导工作,使当事人知晓其诉讼权利、义务和诉讼流程。主动适应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聚焦首都群众美好生活新需要,进一步加强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集体土地征收、劳动社会保障、房屋土地登记、教育卫生等涉民生案件审判。不断创新审判机制,在庭审中首次引入专家证人就专业技术问题进行辅助说明。常态化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及时解决疑难法律适用问题。有效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作用,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把有限的精力和资源用到精品案件上。
(三)坚持依法严格监督与实质化解争议并重,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官民关系和谐
扎实推进行政审判规范化建设,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形成类型化案件审理规则与裁判标准。坚持依法裁判和协调化解相结合,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在审理某水泥有限公司、某矿业有限公司诉房山区政府要求撤销企业关闭通知一案中,通过大量耐心细致协调工作,促使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主动撤回起诉,为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境建设以及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保障。2017年4月,该案作为唯一一起行政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10起人民法院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参考性案例和市委政法委“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提供法治保障典型案例。
(四)积极创新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机制,切实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提升
持续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关键少数”以上率下、带动区域整体法治水平提升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推动领导干部和一线执法人员旁听案件庭审进行法治教育,切实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强化行政审判职能的延伸,充分发挥司法建议作用,把解决个案问题与解决普遍性问题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行政审判年度报告和典型案例公开发布制度,继续针对各区政府涉诉案件情况发送司法审查分报告,切实发挥个性化法治体检报告的作用。积极参与各区政府常务会议会前讲法工作,选派资深行政法官向各区政府常务会议通报涉诉情况并以案释法。
(五)推动落实普法责任制与深化司法公开深度融合,切实担负起弘扬法治精神和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职责使命
充分利用行政案件数量较多、类型较为丰富、社会关注度较高等特点,着力将行政案件庭审打造成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让庭审既成为明辨是非、定分止争的过程,又成为提高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树立法治权威、彰显法治力量的过程。2017年12月14日,司法部、全国普法办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组织落实普法责任制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在我院旁听一场行政案件庭审,并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推动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为主题,现场召开座谈会,100余位部级和局处级干部在我院共上法治宣传教育课。继续通过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典型案例以及专题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展示行政审判风采,讲好行政审判故事,传播行政审判正能量。
(六)全面落实司法体制改革部署要求,争当司法体制改革领头羊
围绕司法体制改革新形势、新特点,不忘初心,砥砺前行,确保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改革初衷得到更好实现。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自2017年10月26日起管辖审理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案件上诉案件,在“跨”字上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进一步明确法官、院庭长职权界限,坚持院庭长有序放权与有效监督相统一,取消案件行政化审批,促进院庭长监督管理更加规范、有效。加强新型审判团队建设,强化合议庭负责制,突出法官的办案主体地位。落实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为法官及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处理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在统一法律适用方面的重要作用。实现院庭长办案制度化、常态化,院庭长办理行政案件数量占总结案总数的29.5%,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七)不断加强智慧法院建设,切实提升行政审判规范化、智能化水平
持续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将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到行政审判工作中,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利用“12368”电话语音系统、手机短信、电子触摸屏等现代信息技术平台公开审判流程,让当事人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司法过程。不断完善司法文书和诉讼材料送达机制,建立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拓宽电子送达媒介,构建邮箱、传真、短信、手机APP、邮政快递等多渠道送达体系,进一步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有序推动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工作,有效利用信息化方式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
(八)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努力锻造既政治过硬又本领高强的行政法官队伍
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发挥党建引领作用,促进党建与审判深度融合,行政庭党支部的“双结构促双融合”党建创新项目获评全市法院优秀党建创新项目。按照“五个过硬”要求,建设符合首都法院定位和特点的高素质专业化行政法官队伍。进一步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确保法官队伍纯洁,确保司法公正廉洁。在调查研究中锻炼队伍,承担多项省部级司法调研重大课题,形成一批优质调研成果。充分运用北京教育研究资源聚集的优势,加强与多所高校合作,加快推进高层次行政审判人才培养,努力培养更多在全国叫得响、立得住的审判业务专家。2017年,我院又有一名行政法官获得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称号,我院获评此称号行政法官累计达四名。
三、从行政审判看当前行政执法工作取得的成效与存在的问题
从2017年我院审理的行政案件情况看,各区政府在严格规范行政行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行政应诉规范化建设等方面均取得了新的明显成效,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一)依法行政和应诉工作取得新的明显成效
1.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增强。行政决策机制不断健全,公众参与度逐步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显著增强,提升了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法律顾问制度不断落实,在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决策、行政执法活动中越来越注重听取专家、法律顾问的意见。行政诉讼中在确保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前提下,委托律师代理案件也越来越多。
2.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增强。更加注重收集固定证据并通过证据查明事实。更加重视行政程序,关注整个执法过程的合法化、规范化。随着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全面实施,司法审查标准更加严格,行政机关败诉风险更大。在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年间,我院作出的一审实体判决中,区政府败诉率32%。而在2017年我院作出区政府一审行政案件实体判决中,败诉率降至17.6%,比全市一审行政案件实体判决败诉率低10个百分点,表明区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有了明显提升。
3.对行政争议进行源头预防和实质性解决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增强。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开展协调调解工作,采取更为灵活的方式和措施促进争议的实质性解决。普遍重视法院的司法建议,积极整改司法建议中指出的问题。注重对行政机关败诉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将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的裁判文书汇编成册,提供给下级机关作为执法参考,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4.依法规范应诉并积极借助行政诉讼改进执法工作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增强。部分区政府在法制办公室内设置应诉科,整合并加强了行政应诉力量,提升了行政应诉工作的规范化水平。部分区政府及时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机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比率不断提高。一些区政府通过法治培训、组织旁听庭审等方式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应诉技能,定期邀请行政法官在政府常务会议上通报涉诉情况,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予以高度重视。
(二)依法行政和行政应诉工作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1.行政机关因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合法或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而败诉的案件仍占有较大比重。
一是行政机关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行为。该原因导致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有8件,涉及3个行政机关。例如,在某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中,有5户被拆迁人未与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亦未作出拆迁纠纷行政裁决,行政机关直接对该5户被拆迁人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超越了其法定职权;另有2户被拆迁人与拆迁人之间的拆迁补偿安置纠纷虽经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裁决,但行政机关亦未通过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途径解决被拆迁人拒不搬迁问题,而是自行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亦属于超越法定职权的行为。
二是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该原因导致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有46件,占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总数的一半以上。例如,某公司以某镇政府为被申请人向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该镇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镇政府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主张涉案房屋系违法建设并提供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复函。而该公司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则明确载明涉案房屋已“办理了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用地使用证等政府批文”。在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涉案房屋是否办理了规划许可等审批手续提出相互冲突的事实主张的情况下,该区政府未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就迳行认定涉案房屋未依法取得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而认定该房屋系违法建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三是被诉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该原因导致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有3件。例如,某投资管理中心向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提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该分局认为该申请事项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案件受理范围,拟定了不予受理建议书并报某区政府审核。某区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该不予受理决定书既未阐明决定不予受理的具体理由,亦未援引具体的法律规范,构成适用法律错误。同时,该区政府所作不予受理决定亦因超期而违反法定程序。
四是行政机关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未遵循法定程序。该原因导致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有9件。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郭某诉某区政府行政复议案中,某区政府以收到郭某提交的补正材料之日作为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之日,缺乏法律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有关“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的规定,应以收到郭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之日作为受理日期,在扣除郭某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后,某区政府作出本案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时已超过法定的行政复议办理期限,违反了法定程序。
五是行政机关未及时、全面、准确履行法定职责。该原因导致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有14件。例如,在刘某诉某区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案中,刘某向区政府提出履责申请,要求区政府监督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的村务信息公开行为。区政府信访办将刘某的申请书以信访件的形式转至镇政府处理,镇政府信访办对刘某作出答复意见书,并将相关情况向区政府信访办进行反馈。该案中,鉴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明确规定接到村民反映的镇或县级人民政府均负有调查核实的法定职责,被告某区政府收到原告刘某要求调查核实村务公开的申请后,将其作为信访事项交由镇政府处理,不能代替自己应尽职责的履行,不能免除其作为责任主体应尽的调查核实、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区政府将刘某的村务公开申请事项转交镇政府调查处理,并由后者直接向原告作出答复,并未充分、全面地履行其法定职责。
2.有的行政机关预防争议和实质化解争议的意识不强,效果不理想。
一是有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不注重听取相对人的意见,作出行政行为后释法析理、答疑解惑不及时不到位,导致行政相对人不理解、不认同、不接受,引发群体性诉讼。
二是有的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法院判决撤销后,未经进一步调查取证就重新作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致使当事人反复诉讼,争议迟迟得不到解决。
三是有的行政机关作出承诺后原告主动撤回起诉,但行政机关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按照承诺履行职责,不仅引发新的案件,还因原告对行政机关的不信任感增强而大大增加争议实质解决的难度。
四是有的案件需要通过协调调解方式解决,而行政机关为了避免将矛盾纠纷揽到自己头上,实质化解争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强,措施不够有力,导致问题无法及时得到妥善解决。
五是有的案件中行政复议机关虽纠正了原行政行为,但解决争议不到位、不彻底,如仅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而对复议申请人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不予处理,导致争议未能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得到最终解决。
3.有的行政机关对行政应诉规范化建设重视不够,行政应诉工作质量不高。
一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待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总量虽有所增多,但总体比例仍然不高,各区发展也不平衡。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对较多,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较少。有的负责人庭审参与程度不高,未能充分发挥化解行政争议的积极作用。
二是行政应诉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有待提升,有的案件中仍然存在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答辩状内容过于简单、提交证据材料不全面、出庭应诉人员对案件情况及相关法律政策不熟悉、对诉讼中矛盾纠纷实质化解不积极、对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回复不及时等情形。
三是对行政诉讼监督作用重视不够。有的行政机关未能充分认识到行政诉讼有助于倾听群众呼声、回应群众关切、密切官民关系的积极作用。有的行政机关不注重汲取败诉教训,不及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完善制度机制,有时导致同类违法问题反复出现。
四、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主要建议
党的十九大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战略部署,明确提出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行政审判与国家法治建设尤其是法治政府建设联系最为紧密,直接反映依法行政的水平,直接衡量公民权利的保障程度。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助推法治政府建设,我院在对涉诉案件情况认真分析基础上,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行政执法难题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郡县治,天下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具体利益的行政行为大多由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做出,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大多数发生在基层并需要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处理和化解。提高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识与水平,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一环。因此,建议进一步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将法律的规定、原则和精神贯穿于行政活动始终,牢牢守住法律的底线和红线。要切实增强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的能力并建立健全约束机制,让依法行政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进一步提升行政活动全过程和各方面严格依循法律能力和水平
一是严格遵循行政职权法定原则,避免超出法定权限的范围和幅度,避免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实施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二是强化证据意识,行政程序中须依照法律规定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并确保取证程序和证据形式合法,行政诉讼中须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及时全面提供证据,避免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行政行为违法,也要避免因提供证据超期或不全面而导致败诉。三是强化程序意识,作出行政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的步骤、顺序、方式、期限及其他程序制度,尤其要避免因遗漏法定步骤、颠倒各步骤的顺序以及无故拖延办案期限等造成行政行为违法。四是强化履责意识,及时全面充分履行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避免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以及形式作为而实质不作为。五是不断提高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尤其要避免出现应当援引法律依据而不援引、援引法律依据不具体不准确、援引已经失效的法律规范、援引不具有合法性的规范性文件等“低级错误”。六是在确保行政行为合法的基础上实现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要基于正当目的实施行政行为,符合法律原则、精神,体现公平正义,防止行政行为因滥用职权或明显不当而丧失合法性。
(三)进一步完善行政争议源头预防和在行政程序中实质性解决制度机制
一是积极防范群体性纠纷。在从事房屋土地征收腾退等容易引发群体性纠纷的行政活动时,要确保相关工作的各环节、各方面合法规范公开公正,还要切实加强与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沟通协商,充分听取其意见,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对依法不能满足的要求予以充分解释,尽可能降低涉诉风险,尤其要避免因工作作风简单而激化矛盾。二是依法稳妥解决个别建设工程项目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行政纠纷。个别建设工程项目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行政纠纷往往涉及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统一问题,解决起来往往难度较大,需要多措并举综合施策。要积极配合法院做好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工作,争取尽早实质性解决纠纷。三是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四)进一步发挥行政应诉在建立健全依法行政长效机制中的重要作用
一是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可能引发群体性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建议的案件,做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二是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更好发挥典型案例研讨、旁听行政案件庭审等机制的积极作用,不断提升行政应诉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法律素养。三是进一步加强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诉讼中发现被诉行政行为存在不合法、不合理情形的,及时依法予以纠正、调整、采取补救措施,对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裁判、司法建议等方式指出的行政执法与应诉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整改,努力实现“应诉一案,规范一片”的良好效果。四是加强对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学习。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6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并已自2018年2月8日起实施。该司法解释对行政应诉工作影响较大,建议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培训学习。来源:北京四中院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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