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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2013年11月份,某县质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钢厂生产销售的建筑螺纹钢筋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抽取了该钢厂生产销售的建筑螺纹钢筋,经法定质检机构检验,结果被判为质量不合格。据此,某县质监局按照质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对钢厂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某钢厂以某县质监局抽检钢筋没有监督检查计划为由,向某县质监局的上一级市质监局申请行政复议。市质监局认真审理后,建议某县质监局撤销对某钢厂的行政处罚决定。后某县质监局撤消了对某钢厂的行政处罚决定。
【分 析】
对企业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质监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而质监部门对企业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一般是到企业生产现场进行检查,查看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生产,然后对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检验不合格的则对企业进行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后处理。某县质监局按此程序对某钢厂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为什么还会败诉呢?
笔者以为,这要从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说起。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监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省级质监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第十一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年度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通报省级质监部门。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从上述规定来看,我国建立了以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县级质监部门是完全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但上述规定中并没有规定县级质监部门该如何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由此是不是县级质监部门就可以随意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呢?
虽然国家层面未对市县级质监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做出专门规定,但江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却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如该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必须纳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未列入计划的,不得组织实施,生产者、销售者有权拒绝,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国家统一部署的;(二)法律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三)用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举报、投诉的。同时第六条还规定:全省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省质监部门统一制定和组织实施。市、县、区的区域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同级质监部门统一制定,并报上级质监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设区的市质监部门审批时应当报上级省质监部门备案。
根据《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江西省质监部门可以对企业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必须符合监督检查的条件,即一是有效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包括国家监督抽查计划、上级制定的监督抽查计划和本级制定的监督抽查计划;二是国家统一部署的;三是法律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如《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五十一条规定了质监部门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四是用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举报、投诉。除此之外,市、县级质监部门是不可以随意对企业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而且《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还专门对违反了上述规定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如“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擅自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由负责审批监督检查计划的质监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通报批评,对主要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本案例中,某县质监局根本连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都未指定,就更不用说报上一级质监部门审批、备案了。在既无有效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又无国家统一部署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也无用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举报、投诉的情况下,某县质监局擅自对某钢厂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检其产品质量,违反了《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某钢厂对此提出异议,申请行政复议,理应得到支持,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启 示】
这个案例从案情来看,并不复杂,但也有些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一是质监部门要成为遵守国家法律的典范。作为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质监部门,在严格要求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时,自己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要“灯下黑”,更不应成为“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违法违规执法者,而应当成为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典范,真正做到既是执法如山的执法者,又是守法如土的守法者,确保国家质监法律法规顺利实施。
二是质监部门要依法依规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对企业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质监部门的重要职责。而工作正当合法有效是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重要前提。当前,国家正大力倡导为企业发展“松绑”。如何依法依规、有理有据地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也是对质监部门依法履职的重要考验。要破除“执法者”、“管理者”自居的理念,牢固树立“执法者”、“守法者”的依法行政理念,做到依法依规对企业进行检查;没有合法合规的依据,就不要随意去企业检查,为企业发展充分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三是上级质监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质监部门的监督管理。从本案例中,也充分暴露出上级质监部门对下级质监部门监督管理的漏洞。《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市、县级质监部门应当制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并上报审批的规定,而县级质监部门却对此置之不理。
当前,省以下质监部门正在由垂直管理调整为属地管理,上级质监部门如何加强对下级质监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是当前质监体制调整过程中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加强对下级质监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的审批、备案管理,既是上级质监部门加强对下级质监部门业务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重要职责,还是对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下级质监部门进行惩戒的有效方式。
同时,本着责权一致的原则,赋予市县抽查的权利也势在必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须加快。建议国家质检总局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中增加“市、县级质监部门如何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相关内容,以便适应分级管理的新形势,统一规范市、县级质监部门依法依规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4年10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