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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攀
一直以来,我对城市拆迁中所谓的公共与商业之分,非常不理解。土地是国有的,即便是集体土地,也是先由国家征收,然后再进行开发,无论是公共性质,还是商业性质,都是这样的途径。开发商基于商业利益开发所使用的土地,都是从政府那里拍来的,而不是从个人手里买来的。换句话说,开发商原本就不该与被拆迁人发生联系。就好像,甲(政府)从乙(被拆迁者)处买东西,然后卖给丙(开发商)。可是现在是,乙和丙直接谈起了价格,甲坐地收差价,这好像不符合常理吧!
拆迁原本就是政府与被拆迁人的事儿。政府只有与被拆迁人达成赔偿协议,从被拆迁人那里“购得”土地,才可以或用于公共利益进行开发,或卖于开发商进行商业开发。但现在,很多时候政府为了减少麻烦,把拆迁的任务一起转给了开发商。而当被拆迁人与开发商面对面时,一旦谈不拢,强势的开发商就难免会强拆。而如果完全撇开开发商,让政府与被拆迁人面对面,哪怕一时谈不拢,出现强拆的概率也会小一点吧。而且,在与被拆迁人面对面谈判时,代表公众利益的政府要比开发商更能取得被拆迁人的信任。
所以,无论从政府出让土地的程序看,还是从更有利于拆迁谈判的角度看,政府就应该负责全部的拆迁,所有拆迁不应该有什么公共拆迁与商业拆迁之分。在我看来,北大法学专家所言“政府不能帮开发商拆迁”原本就是一个伪建议。不是政府不能帮开发商拆迁,而是政府原本就不应该让渡拆迁责任。当政府把原本属于自己的拆迁责任外放给开发商时,强拆纠纷也就埋下了种子。各地频发的拆迁大战、拆迁自焚等,无不是这个种子萌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