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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行政复议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的工作计划,法律修订草案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专家认为:行政复议法修订应当强化行政复议作用,立法完善行政复议制度,让很大部分的行政纠纷都由行政机关自己解决,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让“民告官”处理更加迅速、公正。
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为破解行政诉讼一直存在的“立案难”问题,从多个制度设计层面为民众打开“立案”大门,扩大受案范围,首次规定了立案登记制度,明确规定对起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这意味着,民告官将是“零门槛”,预计今年民告官案件激增。
有专家指出:如果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是为民告官案件“开了闸”,那么,还有一部法律应该发挥好“分流”的功能,期待修改后的《行政复议法》通过科学完善的制度设计,让绝大部分的行政纠纷都由行政机关自己解决,这样民告官才能走上真正良性法制轨道。
资料
2014:我国审理行政案件情况
2014年,全国法院共新收一审、二审和再审行政案件193240件,审结180163件,同比分别上升20.98%和15.09%。案件涉及70余个行政管理领域。全国法院审结城建类行政案件(规划、拆迁、房屋登记等)20860件,同比上升5.77%;劳动和社会保障类行政案件12002件,同比上升4.87%;公安类行政案件13829件,同比上升35.17%;资源类行政案件(土地、地矿、林业、草原等)18658件,同比上升3.90%;乡政府类行政案件2324件,同比上升12.71%;交通类行政案件2043件,同比下降18.57%。在一审审结的130964件行政案件中,涵盖70余个行政管理领域。
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行政不作为案件12889件,同比上升12.13%;行政处罚案件19514件,同比下降9.54%;行政强制措施案件3312件,同比上升28.62%;行政补偿案件1671件,同比下降17.97%;其他行政案件75102件,同比上升15%。数据表明,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不作为及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容易引发行政纠纷。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关系到行政相对人切身利益的行政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声音
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
2014年北京市法院行政案件收案2万余件,行政机关败诉率连年上升,其中乡镇政府败诉案件超三成,作为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的改革试点法院,北京第四中院仅挂牌四个月受理的民告官案件数量就达到了全市法院去年全年数量的1.3倍。民告官案件多了,司法机关工作压力陡增,法院势必要增强行政诉讼专业法官力量,为方便老百姓起诉做好司法程序设计;检察院也要强化行政诉讼监督,及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行政生效裁判、调解书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考验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司法能力和水平。
如果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是为民告官案件“开了闸”,那么,还有一部法律应该发挥好“分流”的功能,这样一开一分,民告官才能走上良性轨道,这部法律就是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应该是当前处理民告官案件、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修改行政复议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的工作计划,法律修订草案也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行政复议法应当修改,通过科学完善的制度设计,让绝大部分的行政纠纷都由行政机关自己解决,不予解决的部分案件再进入诉讼阶段。而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应作为完善行政复议程序的参考。
法律修改需要一个过程,面对当前乃至今后民告官案件增多的实际,行政机关应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积极作为,积累经验,为修改法律提供实践资源。
链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虽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权利救济手段,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不同方式:
处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机关,后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它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手段;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属于司法活动,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受案范围不同。行政复议范围大于行政诉讼范围。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必然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未必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除行政行为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外,还包括对受教育权和其他权利的侵犯。
审理方式和审理制度不同。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制度,是高层级的行政权对低层级行政权的监督。所以监督是全面的,不仅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还包括对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审查。行政复议一般实行书面复议制度,不传唤申请人、被申请人、证人或其他复议参加人到庭,而行政诉讼一般不实行书面审理制度,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庭答辩。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
处理权限不同。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中解决纠纷的权限与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解决纠纷的权限大有区别。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依法可作出维持、责令履行、撤销、变更、确认、赔偿损失等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以变更原处理决定为常见,而行政诉讼则只能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予以变更。
法律效力不同。行政复议一般没有最终的法律效力,相对人对复议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则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无论有没有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一经行政诉讼,诉讼的裁判结果就是有最终效力的结果,不能再由行政机关复议。而行政诉讼的终审判决则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遵行。 本期作者 肖武 姜洪
本文来源:四川在线-四川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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