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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念斌案中反思国家赔偿制度
发布日期:2015-01-23点击率:1305

  近日,《人民法院报》就念斌案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顾永忠称,“念斌投毒案”是2014年刑事案件中受到社会关注度之高、之久仅次于“呼格案”的一个案件。念斌案和呼格案,让国家赔偿成为社会讨论的热点问题。据报道,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已对呼格吉勒图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其中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这一金额创下了国家赔偿中精神赔偿的纪录。而念斌及其律师此前也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其中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万元。

  很长一段时间,我国民事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规定,《国家赔偿法》也迟迟没有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地位。法律的缺位,导致实践中相关赔偿遭遇着现实的尴尬。例如,2001年著名的麻旦旦处女嫖娼案,19岁少女麻旦旦,被当地公安机关逼迫承认有卖淫行为,而在当地公安机关的裁决书上她成了“男性”,处罚的理由竟是“嫖娼”。麻旦旦被实施刑讯逼供,精神遭受极大痛苦,尽管当年她也提出了500万的精神损害赔偿,但仅获赔偿金74.66元作为被拘留2天的物质补偿。

  这种判决结果,法学界及广大公众都难以接受,但法院的判决也是依“法”作出的,因为《国家赔偿法》确实没有所谓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直到2010年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才明确增加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至此,实践中获得赔偿的案例逐渐增多,但要想顺利获得相对公平的赔偿,仍存在着各种障碍,成功获赔的案例也少之又少。

  之所以鲜有顺利获赔的案例,是因为法律没有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适用标准。《国家赔偿法》只能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原则性的立法,精神损害赔偿怎么认定,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究竟赔多少,依然是司法实践的难题。

  另外,不是任何情况都可以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轻微的精神损害原则上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否则动辄打精神损害赔偿官司,法院也会不堪重负。这就出现了一个难题,对于构成精神损害的“严重精神损害”中的“严重”的程度该如何认定,有待司法解释进一步具体明确。

  还有一个关键问题,就是赔偿金额。念斌千万的精神损害赔偿申请究竟属不属于漫天要价呢?还是现行国家赔偿制度特别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依然存在明显的短板,都值得我们深思。最高法院2014年7月出台的相关规定称,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这一偏低的上限设定是否合理和科学,一直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

  念斌蒙冤8年4次被宣告死刑,历时2935天的监禁—这是一个观察和反思我国司法赔偿问题的绝佳案例,期望类似的典型案例能够“敦促”“精神损害赔偿”从法律文本走向法庭、走向生活,也期待念斌千万精神索赔能倒逼国家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升级完善。

  刘武俊: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