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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抚养了谁?城市停车费进了谁的口袋?高速公路收费为何成为“填不满的坑”?政府机关的公共管理服务中收费为何杂乱无章?近一段时间以来,关于收费的话题不断升温。这一方面见证了公众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勃兴,另一方面也凸显出目前我国行政立法中还存在“短板”:统一的“行政收费法”付之阙如。
政府究竟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向公民收费?这既是一个政府权力的根据和范围问题,更是一个关乎公民财产权保护的问题。在法理上,任何减损公民合法权利的公权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控制,并且在程序上需要寻求一种民主的“同意”,以作为公权力运行的正当性、合法性基础。套用一句流行语,便是“任何没有法律根据的行政收费都是对民众的耍流氓”。收费行为作为一种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负担行为,本质上是从公民的口袋里掏钱,所以必须经过民主的同意程序,将行政收费行为上升到立法。
遗憾的是,2006年制定行政收费法就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但直到目前没有“胎动”迹象。由于缺乏统一的行政收费法的控制,政府部门的收费冲动依然强烈,甚至改换成一种貌似“合法”的收费形式去侵犯公民财产权益。这也进一步刺激了行政执法的腐败,带来了趋利性执法的恶习。制定统一的行政收费法,将政府的行政收费权关进笼子里,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迫切任务。
立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哪些政府部门享有行政收费权,其在哪些领域和范围能够获得法定的收费授权,收费的标准如何统一,这些直接关系到行政收费权的大小和强度。我国在行政收费项目如何定价的问题上没有在立法上予以确认,对于谁来制定收费标准在我国通常是由进行行政收费行为的主管部门制定的。这种“谁收费,谁制定”的方式很难确保收费标准的制定过程始终处于阳光之下,公众也很难满意。只有以明示公开的方式公布于众,才能防止行政收费出现自我授权、暗箱操作,让收费行为进入可查的透明化状态。
其次,立法应严格规范行政收费程序。我国行政程序法还不健全,关于行政收费的法规和规章中,对于行政程序的规范更是零散。制定统一的行政收费法,应当将程序作为专章内容,赋予行政收费主体应有的程序性义务,尊重行政相对人的各项程序性权利,以信息的对等性、程序的中立性、过程的参与性,实现对行政收费执法的流程控制,防止权力失范。尤其是要建立完善的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主体、范围、依据、标准、资金使用、监督方式、救济机制等向社会公开,防止陷入“收费养人,养人收费”的恶性循环。
再者是确立行政收费听证制度。行政收费直接涉及公民的财产权,有关机关在设定收费项目、调整收费范围和标准时,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通过听证会的方式与缴费人进行磋商,让缴费人明白为什么收费,收费标准是怎么确定的,收费的作用等等。还要明确行政收费主体如果不履行听证程序,或者虽然进行了听证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禁止实施收费行为。
还应健全监督和救济机制。对自己认为不服的决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建立健全行政收费复议制度,通过行政复议机关对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行政收费决定的审查来撤销或改变错误的收费决定,从而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当然,最重要的还是加强司法监督,把行政诉讼作为一个最为重要的救济手段,将行政收费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从源头上纠正违反的行政收费行为,并对因为违法行为造成损害的缴费人进行相应的补救。(作者系西安政治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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